美國制憲的經過
美國制憲的經過
北美十三州爲了對外,早想聯成一個組織;但彼此都怕一有中央政府,便會喪失它本州的獨立,所以二十三次的努力均吿失敗。在一七七五年對英宣戰以後,勢不能不有一個統一的政治機關,乃由一七七六年的費城大會草擬一種憲章,稱爲「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至一七七七年經十三州先後批准,一個新起的聯邦便於一七八一年正式成立。這新國得到歐洲各國的援助,竟在一七八三年逼得英國簽定和約,承認它的獨立。美國的武力革命至此已吿成功,可是國家的締造卻方纔開始;以後六年所遇著的艱險,比以前六年所經過的血戰,還大得多咧。
那時「邦聯」在名義上雖有宣戰媾和,訂約結盟,借款鑄幣通郵練兵之權,而各州在事實上都保有其獨立自由的主權,各定關稅,互爭航權,各謀拓殖,互爭彊界;外債無人償還,紙幣無法維持,千元鈔票僅値硬幣一元,經濟瀕於破產,外邦拒與通商,英國西班牙且連駐軍亦不肯完全撤退。外患堪虞,內亂復萌,爲爭界交兵者,已有八州,麻州且有窮民暴動,他州亦情勢洶洶,眞像華盛頓所說:「每州都有爆炸物,一星之火便可燎原」。英國人且直斥統一美國爲人類空前的幻夢,而斷定「無論在何種政府之下,它們(指十三州)絕不能成一團結之國,將互相疑猜,永久分裂,依著自然疆域,或傍海灣,或濱大河,或依湖山,一分再分,成爲無數小邦」。當時情形如此,無怪華盛頓在戰事剛結束後便感傷底說:「革命到底是福是禍,還待將來論定」。
因漢米爾頓(Hamilton) 、麥廸遜(Madison)諸人的努力,大陸議會乃於一八八七年二月請各州派代表到費城會商修改「邦聯條例」。除羅德島州(Rhode Island) 外,各州都選出它們的頭等人才來參加此會;自八十二歲的富蘭克林以至二十六歲的代頓 (Jonathan Dayton),共五十五人,有三分之二是有政府實際經驗的。他們推華盛頓主席,在費城的獨立廳開了百天以上的秘密會議,一切直率的辯論和慘淡的籌劃,當時倶無人知,一直等到最後死的一個代表麥廸遜的筆記發表以後,世人始略知他們制憲的經過。這種緘默容忍,不衿才誇功,不使氣洩忿的作風,眞値得人景仰讃嘆。
這些代表都深知沒有一州能够獨力防禦外侮,保護海外貿易,改良內河航運同州際交通,並有效地鎭壓印第安人,因此均覺得需要一個有效率的中央政府。但是關於中央政府的形式職權,卻彼此意見分歧。州際的猜忌,南北的爭執,理想的衝突,大致集中於下列三點:
(一)大小州之互猜 蘭道夫 (Randolph)站在大州的立場,提出維吉尼亞計劃(Virginia plan),主張設兩院制的議會,下院由人民直接選擧,上院由下院選出,所有行政司法人員均由議會選出。帕特森 (Paterson) 則代表小州提出紐澤西方案 (New Jersey Plan) 以與之抗,其案主張設一院制的議會,代表每州,而不論州民之多少。雙方爭論月餘,卒成一折衷方案,定立法機構爲兩院,上院代表各州,由每州各選二人組織之;下院代表人民,卽按人口比例以分配名額。
(二)南北的爭執 甲、黑奴問題:北部諸州主張黑奴在選擧時,不得列入戶口,但在課稅時,卻應計入;且以後當禁止黑奴輸入。南部各州以爲如此,則它們目前所受的影響是議員額少,納稅額高,將來所得的結果是勞工缺乏,農產萎縮,因而堅決反對。後始協議二十年內議會不得干涉黑奴之輸入,且每一黑奴入境,課稅不得過十元。至於戶籍問題,則以「五分之三的折衷案」調停了事;卽在分配議員名額與估計稅額時,俱將五分之三的黑奴列入戶口;例如某州實有白人十萬,黑奴十萬,則戶籍簿上作爲十六萬。乙、賦稅問題:北方諸州認爲下院旣可徵收直接稅,便也可以徵收出口稅;南部各州則以爲這是對它們烟草染料棉花玉米出口的一種打擊。經過很久的辯論,始決定下院不得征收出口稅,而有締結國際商約與州際貿易協定之權,惟該項條約協定均須經上院三分之二通過,方爲有效。
(三)貴族政治與平民政治的爭執 (Aristocracy versus Democracy) 漢米爾頓、莫里斯(Morris)、格里(Gerry)、雪曼(Sherman)等都認定產業為安定社會的主要因素,以爲人無恒產,必無恆心,便不能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因而主張採用間接選舉制,以防止不安分的窮人參政誤國。當時多數代表都贊成此說。但富蘭克林則根本否認這種理論,他很直率地說:他「生平所識的一些大無賴,有好多都是極富的無賴」。梅森 (Mason)更指出一種具體的事實,說:「已有八九州擴大其選擧權及於無產階級,一旦將其選擧權取消,人民將作何議論?」這些少數代表極力爲平民抗辯,結果雙方妥協,乃定出下列各項選擧方式:就是下院由人民直接選擧,上院間接底由各州議會選擧,總統由州議會選出之選擧團選擧,司法官則由總統提請上院通過任命之。至於選民資格之規定,則因州而異;凡在本州有選州議員之權者,亦有選擧聯邦下院議員之權。
經過一個酷熱的夏天,作了四百個鐘頭的辯論,大多數代表都同意採用制衡(Check and Balance)政策,使三權互相牽制,好一方面防制政府大權獨攬,損失了人民的自由;而另一方面卻可預防平民勢力之過度擴張,演成暴民政治以危及社會之安定。爭論已息,要旨已定,纔由大會公推莫里斯起草那最後的草案,他於一七八七年九月中旬草就,大會隨卽閉會,閉幕的時候,富蘭克林起立致詞,說:「我承認我對於這部憲法中的好幾部份,現在並不贊同,但我卻不一定知道我將來會對之永不贊同。我活了多年,經過許多事情,常有更豊富的知識或是更周詳的考慮,使我改變以前很重要的主張。我是愈老愈懷疑自己的判斷,愈尊重人家的判斷力……我承認這部憲法,因爲我得不著更好的,而且也不敢一定說它就不是極好的……我情不自禁地願會中仍持反對態度的諸公也和我一樣,對於自己完全不錯的見解,略加懷疑,而簽名於此憲法,以明白表示我們的意見一致」。這篇動人的演詞竟使三十九人簽署,雖尙有少數代表,如蘭道夫、梅森、格里等,拒絕簽名,但簽者已達四分之三,且每州都有,總算完成了制憲的工作。以後便送請各州特選議會,加以討論;如得九州批准,卽爲有效。
草案公佈後,社會紛紛討論,漸漸形成兩派──贊成憲法的「聯邦派」和反對的「反聯邦派」──前者偏重保守,希望有一强有力之中央政府可以作財產商業的保障;後者以李亨利 (Henry Lee) 、梅森、亨利 (Patrick Henry)、格里、亞當斯 (Samuel Adams) 等爲領袖,多係代表農村,酷好自由孤立者。反對派的主要理論,大致不外:(1)中央集權將漸使各州喪失主權,(二)貴族式的政治將不利出身寒微者的發展,(三)個人自由未得到充份的保障。在這種熱烈論戰之中,德拉瓦州 (Delaware)首於一七八七年十二月一致通過批准。紐澤西同喬治亞二州繼之於後。賓夕法尼亞並同康乃狄克兩州,在激烈爭論之後,也批准了。麻州也以九票的多數勉强通過。馬里蘭、南卡羅萊那,和新罕布夏三州亦相繼核准;到了一七八八年六月,已有九州批准,達到法定數目,憲法遂已生效。
在那討論未定的四州之中,有極强有力的兩州:一爲紐約,一爲維吉尼亞。在維吉尼亞,終以華盛頓、麥迪遜和馬歇爾三人的聲望,得以十票的多數通過。在紐約爭論最激,漢米爾頓、麥迪遜和(删去傑)約翰•傑伊 (John Jay) 三人先後在紐約報紙上發表八十五篇文章,鼓吹聯邦派的主張,後來合訂成册,名爲「聯邦主義者」(The Federalism),這些論文一直傳到今天,仍是研究美國憲法最好的作品。他們也認爲那部憲法並非他們所願有的,不過就彼時人力所能做到的範圍而言,那就確是一部最好的了。後來紐約的憲法討論會終以三十票對二十七票批准憲法,那實在應歸功於這八十五篇大文。一七八九年四月,根據新憲所組織的新政府正式在華盛頓成立,那第一届下院便議定進口稅,把北卡羅萊那同羅德島兩州的物產列入外國貨之內,這兩州孤掌難鳴,無法抗稅,只得批准憲法,加入聯邦;等到羅德島州在一七八九年五月接受憲法,北美合衆國纔算建設成功。
有七州的批准曾附有修正案,第一屆國會乃根據那些提議,草成修正案十二條,送請各州討論,一七九一年一共批准了十條,就成爲那有名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這些條文保障了美國人民信仰言論同出版的自由,使他們不至受無理的檢察或拘捕,不至出過重的罰款同保釋金,不至受殘酷的刑罰同無償的損失;而且保障各州使其不受中央政府之過度壓迫。
美國制憲的經過大抵如此。値得我們注意的有下列幾點:
(一)制憲的時候,美國還沒有政黨。那些代表都是用間接選法擧出來的一時英賢之士,他們除了爲國家立大法,爲人民謀保障之外,心中別無他念。
(二)會議絕對秘密進行,一切外界的惡勢力同不負責任的高調偏見,都影響不到那些代表,所以他們能够就事論事,毫無顧慮。
(三)代表少,大多數都是些飽經事變的超然人物;所以能互相讓步,不至於彼此勾結,徒爭意氣。
(四)憲法上的重要條款都是依據美國的習俗同普遍的信仰;例如三權鼎立早見於維吉尼亞的州憲,人權法案實脫胎於馬里蘭州的州憲,總統選擧法也是以馬里蘭州的議員選擧法爲藍本的。沒有一條是從外國搬來的新花樣或是少數人想出來的怪主意,大多數的民衆自然能了解信任,加以擁護。
(五)憲法能够委宛曲折底將政府人民雙方顧到,把中央地方妥爲安排,使政府的大計不至爲浮囂之暴民所阻,而人民的私生活也絕不會受到極權的干涉;同時地方中央沒有絕對命令服從的關係,可以分權合作,相得益彰。
(六)起草人沒有一個迷信世界上有什麼亘古不變的主義,所以規定了一種並不繁難而卽可修正憲法的辦法,使國家大法可以隨時改進。當時不贊成的人也可用將來有修改之可能而暫緩立時之反對。
(七)草案由各州自由討論批准,雙方都用辯論說服方式,絕未施用任何政治壓力;一一通過,它自然會發生道德上的拘束力。
(八)草案並非由全民直接批准,也未曾盜用任何全民會議的名義來作虛僞的投票表決。當各州分別召開憲法商討會的時候,所有十三州成年男子之參加此項選擧者實不過四分之一。在那敎育尙未普及的時候,人民是「可與謀成,難與慮始」的,所以這種辦法實是合理有效。
美國憲法的本身實在並不十分高明,它的理想不如法國革命時代那些旋制旋毁的憲法,其辦法也趕不上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玩的那套「政府工具書」(Instrument of Government);若與德國的威瑪憲法 (The Weimar Constitution)相比,差得更遠。然而那些歷史上的文件均不足以安邦定國於一時,美國這部很不邏輯的憲法卻偏能導致美國一百六十年的繁榮,並似乎還能保證美國未來的富强。這個道理安在?怕只有在上述八點之中尋找答案了。
柏克(Edmund Burke)說:「國家是慢慢長成的,不是一旦創造出來的」。所以老實講:政治都是些因時制宜的設施,是沒有甚麼歷久不變之基本大法的。那全世界民治發祥地的英國至今還沒有一本成文憲法,卽其明證。不過這不是新興國家所能做到的,所以美國革命之後,只好萬不得已底頒定一種憲法。如來說:「法尙可捨」,他用這種精神說法,所以能使億萬人發菩提心。美國的先賢也用這樣的精神制憲,所以那長僅四千字的文件能够傳至今日,仍是光芒萬丈。
(民四十二年 • 「反攻」第八十五期)
編者按:本文出自中央日報刊行的《沈剛伯先生文集》下集,經基金會校對,修正錯誤、添加註解,與讀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