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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英國議會政治及政黨的形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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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英國議會政治及政黨的形成


                                第三章   英國議會政治及政黨的形成




                                            第一節   西歐中古封建社會的一般情況


      英國議會是封建時期貴族會議的演變。西歐中古封建社會各國都有類似的組織,惟獨英國在十八世紀發展出由議會主導的政治型態,與同時代歐洲大陸盛行的開明專制大相逕庭自是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演變情況。


      擁有環地中海沿岸地區的羅馬帝國四世紀後半期由于轄地遼闊邊疆多事分由兩帝各治東西。五世紀蠻族大遷移,所到之處燒殺搶掠,西羅馬帝國備受衝擊;兼以人口不多,兵力不足,不得已招撫蠻族,充實防務。476年蠻族領袖奧多阿塞 (Odoacer) 推翻西羅馬皇帝羅慕拉斯 (Romulus)。表面上羅馬帝國重歸一統,事實上遠在君士坦丁堡 (Constantinople) 的東羅馬皇帝自顧不暇,鞭長莫及,西歐蠻族紛紛建立國家。但是大亂之後城市,道路大量破壞,工商業急劇凋零,舊有民眾淪為農奴,除基督教士外幾乎全為文盲。蠻族領袖無法徵收大量賦稅建立常備軍,除教士外更無足夠人才管理庶政,于是除自領一區外其餘領土分封部下;軍,民,財政一切任其自理,遇有軍國大事召集貴族會議共商執行。九世紀初,查理曼 (Charlemagne) 將其制度化,一般稱之為封建制度 (Feudalism)。




      封建制度並非成文法規,僅為亂世互保,彼此相約,草草形成的風俗習慣。各國之間參差不齊,甚至一國之內各地亦有大同小異之處。查理曼以後,西歐一般共認共守的約有下列幾項﹕


   (1)  君臣間的關係   蠻族領袖佔領一方之後,一切均為己有,但無法直接管理;從龍之士及投降的有力人士亦需予以安置,乃舉行分封。受封者在封土之中,軍,民,財政自行處理。經過一定儀式,受封者發誓效忠,君 (suzerainty) 臣 (vassal) 關係正式成立。君主有保護臣屬及秉公處理臣屬之間爭執的義務,臣屬有出兵,出錢及出席朝廷事務 的義務。戰時出兵多少,作戰若干時日,俱有規定。一般為每年四十天,人數及時間如須超過,條件另議。君主出巡,其子受封騎士,其女出嫁,臣屬均需予以資助,號稱助金 (aids)。數目亦加規定,如需超過,須得臣屬同意,不能強行需索。君主有事徵召,臣屬必須應命上朝 (court attendance)。出席貴族會議亦為任務之一,無故不至即被視為叛變。包括國王的貴族基本身份為騎士 (knight)。貴族子弟自幼習武,成年受封為騎士,平民有功受封者則絕無僅有。騎士無封土,僅有服兵役義務。每年時限亦有一定,如須超過,條件另議。


   (2)   貴族與平民間的關係   平民均為貴族所有,分別屬于不同貴族。平民中絕大多數是農奴 (serf),自由人 (freeman) 為數極少。農奴不同于一般所謂奴隸 (slave),不能將之出賣,僅附于主人所給予的土地之上 ,世代耕種,不能搬遷或轉業。每年將耕地上的產品繳納若干給主人,並須為之服勞役;但所繳產品數量,及服勞役的性質,時日,俱有一定。自由人可以搬遷轉業,亦由主人給予土地世代耕種,每年繳納定量產品,與農奴不同之處為不需服勞役。五至八世紀所謂黑暗時期 (Dark Ages),貴族財力有限,生活水準不高,工商業無法發展。工業僅限于農暇手工製造,商業亦僅于定期市集 (fair) 上的物物交換。自由人無業可轉,如果遷至他處,無主人保護,生命財產隨時可被傷害搶掠,惟有仍在主人所給予的土地之上世代相守,實際生活與農奴相差無幾,有時所有耕地尚較某些農奴為少。


   (3)   羅馬教會的地位   羅馬帝國自從四世紀初康士坦丁大帝承認基督教合法後,配合行政系統,每一地區設一主教 (bishop),重要地區設大主教 (archbishop),頭銜雖較尊貴所轄範圍仍僅當地一區。最高宗教事務由皇帝親自掌管,宗教官吏由皇帝委派,宗教會議由皇帝召開,無所謂教皇 (Pope)。羅馬主教為大主教之一,六世紀末該地大主教格列高瑞 (Gregory) 派遣奧古斯丁 (Augustine) 率領修士赴英傳教,在坎特伯瑞 (Canterbury) 設置教會,是為羅馬教會勢力向外擴張的開始。以後西歐蠻族領袖先後皈依,主教,大主教悉由羅馬教會委派,”波普” (Pope) 一字亦成西歐基督教會最高領袖尊稱。我國前輩學者將之譯為教皇,近年改稱教宗。蠻族領袖以馬上得天下,卻不能以馬上治國。羅馬教會本為羅馬帝國與行政系統平行的組織,高級神職人員暸解政治,通曉法律,蠻族領袖以之參贊中樞,協助司法,頗收安邦定國之效,文書記載,更非借重教士不可。政教之間關係密切,主教,大主教獲有封土,修道院資產豐富,所有教士俱有若干特權。平時合作無間,一旦發生爭執,羅馬教廷指揮各地分支教會如臂之使指,政治領袖僅能動員一方,教會常佔上風。十一至十三世紀教會勢力極盛之下,教皇常使政治領袖屈膝稱臣,神聖羅馬皇帝人選亦曾遭受廢立,教皇儼然是西歐太上皇。教皇直轄地區,所謂教皇國,最大時期包括整個義大利半島中部。然而教會內部亦隨權勢高張而漸趨腐化,終于導致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新教脫離羅馬教會,教廷勢力大量低落。


   (4)   城市   中古初期,西歐城市僅是軍事防禦的城堡和君主發號施令的地方。君主經常巡查各地或是作戰,也無任何城市作為固定首都。九世紀初,查理曼建立封建制度,逐漸普及整個西歐,戰亂相對減少,貴族生活水準提高,需要較為精緻的物品。自由人可以工商為業,貿易行為必須向當地領主納稅,領主為了增加收入及交易方便,在城外劃定地區,給予每一工商人士一小塊土地建築簡陋房屋,樓下營業,樓上住家,後院儲藏物資或作工作場所。代代相傳,世守其業,店舖增至相當數量之時,為了安全更于其外建築圍牆,成為衛星城市。領主稅收既增,轄地廣大的貴族食髓知味,常另闢地區建立純商業性獨立城市。由于陸地交通不便,大量物資最好船運,是以河流兩岸興起若干名城。城內事務領主無暇無能亦不屑管理,任由當地商店主人組織公會 (guild) 推舉市長 (mayor) 自行管理。最初每城只有一個公會,後來經濟繁榮,分工漸細,數個公會共推市長,制定規範,建立法庭,處置會員糾紛,會員繳納會費,接受保護。為免競爭,境外人士絕難進入開店。原有店舖世代相傳,亦極力避免增加。物價,品質,作業程序,工作人員資格,均有嚴格規定。城內居民全為自由人,外地逃離農奴,如在城中居住一年零一天,亦獲該地領主保護,成為自由人。交通不便,資訊難得,原有主人亦不易追捕,致有”城市空氣製造自由”之說。


   (5)   司法   西歐中古政出多門,具有威權的人均可自訂法律約束受其管轄人士。世俗社會沿襲蠻族舊俗,皆以賭咒發誓証明清白及言語真實。貴族有過或有爭執,由君主處理,可有其他貴族參與陪審,如無法判斷,則以比武定曲直。最大過犯,死刑之外,更將封土收回。平民有過或有爭執,由其主人審理,一般皆對有罪者罰款。人口為生產工具,地廣人稀,甚少處死。如自覺冤枉,可以熱鐵等物接受神驗 (ordeal) 證明清白。農奴任憑主人處置,自由人可以上訴于君主。但或因道遠,或受主人阻撓,真正得達者幾希!城市可以自設法庭,有罪者處以罰金,極少囚禁。羅馬教會參考羅馬法律制定宗教法 (Canon Law),注重人證,物證及證詞,為中古西歐最公平合理的法律。宗教法庭亦可處理若干世俗人士被認為與宗教有關的過犯,如偽證,婚姻,誓約等等。除悔過及以金錢贖罪外,重大過犯可以開除教籍 (ex-communication)。 中古西歐所有人士俱為基督教徒,開除教籍即為社會所共棄,無人可以與之來往,受之者幾如被判死刑,政治領袖更無法再令臣下效忠,惟有向教皇懇求悔過獲得赦免始可保持權位。十一至十三世紀教權極盛之時,英王約翰 (John) 曾為此向教皇因諾森三世 (Innocent III) 稱臣納貢。其他君主,甚至神聖羅馬皇帝為教皇廢立者不在少數。開除教籍為政教之爭中羅馬教廷的最大利器。






                                              第二節    英國的特殊發展


      盎格魯薩克遜人 (Anglo-Saxons) 于五世紀進入不列顛 (Britain) 島,先後建立若干小國,知名的有七個之多,十世紀逐漸統一為英格蘭王國 (Kingdom of England)。1066年虔誠信仰基督教的英王愛德華 (Edward the Confessor) 逝世,無有子嗣,親戚爭奪王位。愛德華的表姪諾曼第公爵威廉 (William, Duke of Normandy) 戰勝愛德華的妻舅哈羅德 (Harold) 入主英國,號稱諾曼征服 (Norman Conquest),威廉亦被稱為征服者 (William the Conqueror)。威廉及其繼承者將當時法國頗具規模的封建制度和優美文化帶至英國,為英國歷史上一個重要轉折,其後代子孫一直統治到現在。


      諾曼第是911年左右法王為安撫入侵的北歐海盜羅落 (Rollo) 所給予的公爵封土。該地無強大貴族,羅落及其繼承者對于臣屬較其他領主嚴格,禁止臣屬之間私相戰爭,建築城堡亦須獲得公爵同意。威廉入主英國後嚴加對英控制,除將諾曼第舊制施于英國外,更將十世紀英王阿爾福瑞德 (Alfred) 用以賄賂入侵丹人 (Danes) 的丹金 (Danegeld) 加強徵收。1086年舉行土地調查 (Domesday Survey) 將英境所有土地面積,飼養牲畜等登記清冊 (Domesday Book) 作為徵稅依據,責成各地莊園主人 (Lord of Manor) 代為收取。


      傳至亨利二世 (Henry II, 1154-1189) 由于家族繼承,婚姻及征服關係,除英國外,在歐洲大陸的領土約佔法國三分之二,實力超過法王。適逢法王菲力普奧古斯都 (Philip Augustus) 亦為一世雄主,瑜亮情結,明爭暗鬥,曾無已時。封建社會領主屬下的貴族經常有人蠢蠢欲動,安內攘外如全靠武力未免捉襟見肘。亨利曾習法律,乃廣邀精通法律人士擔任巡迴法官 (Itinerant Justice)。參考羅馬法改進原有的習慣法,建立普遍用于全英的通用法 (Common Law)。自由人皆可購買法令狀 (Writ) 至巡迴法官處訴訟,廢除以比武定曲直,代之以陪審 (Jury)。平民亦可由同階級人士作為陪審。當時的陪審實為證人,證明案情真相或互相爭執的財產誰屬,與今日英美等國法庭的陪審有所不同,但相當公平合理則無二致。平民獲得當時西歐其他國家未有的保障,對于君主感恩懷德,愛戴之情至今猶在。亨利二世以前,平民遇有過犯或彼此爭執均由其所屬主人裁決。審判者既非法律專家,又多自恃權威,常有誤判或私心自用故意入人于罪。亨利二世時平民既有選擇,自然群趨王室所派巡迴法官之處,貴族的司法權隨之大量削減。當時訴訟均須繳納訟費,有罪者亦多處以罰金,英王因之名利雙收。亨利馭下雖嚴,卻均依法而行,無形中為英國建立法制基礎。


      叱咤風雲不可一世的亨利二世所生二子賢與不肖天地懸殊。長子獅心王理查 (Richard the Lion Heart) 被英人視為英雄模範,敬若神明。理查繼位之後,響應十字軍長期出征在外,國內事務均由其弟約翰 (John) 管理。約翰後亦稱王,掌權以來迫害貴族,壓榨平民,開罪教會,天人共憤。對法戰爭又遭挫敗,丟掉老家諾曼第。教廷以開除教籍相威脅,國內貴族蠢蠢欲動。約翰情急之下,向教皇因諾森三世 (Innocent III) 悔過稱臣,勉強獲得赦免。貴族卻已不願再忍,聯合反抗,陳兵京畿近郊,倫敦等城市,教會,平民均予支持。英國無常備軍,約翰號召民兵,無人響應。反抗者提出六十餘項要求,約翰不得已同意簽字,成立大名鼎鼎,後世常常引以為據的 ”大憲章” (Magna Carta)。內容瑣碎龐雜,以今日標準觀之不值一顧,但為封建時期首次限制君權的文件,頗具醒世覺人之效。其中一條含有 “自由人非經其同一階級或依據法律的合法審判,不得將其拘捕,囚禁,霸佔強奪,放逐,或以任何方式加以損害 “ 字句。當時所謂自由人僅指貴族及自由平民,為數極微。以後農奴逐漸解放,”大憲章” 即成對人權的普遍保障,美法等國均受其影響。


      擁有英國查士丁尼 (Justinian) 之稱的愛德華一世 (Edward I, 1272-1307) 集合英國內外法學專家,由議會通過一連串議案變更法律本質,除意義未明殘存的基本法 (Fundamental Law) 外,首創 “以法律 (Law) 變更法律” 之制。以後雖有反覆,1688年光榮革命後已成定論。執行通用法的法庭由專業法學家組成,不復任用神職人員。此輩法學家群聚于君主指定的執法場所,在法庭附近的旅舍 (Inns of Court) 食,宿,研究。以後此等旅舍即成律師公會的所在及名稱。所有從事法律行業的人都要在會中取得合法資格,始能擔任法官或律師。僅自大學法科畢業,則無此機會。法庭中的年鑑 (Year Book) 亦在愛德華一世時開始,為非官方的法律程序書面報告。以法文寫成,將法庭進行的一切情況逐字記錄,成為以後法學家的權威及靈感源泉,經歷三位愛德華 (Edward I, II, III) 統治,十五世紀時,英國司法情況已與今日近似。訴訟者選擇在御用法官 (Royal Justices) 前求取公道,貴族所有的私人法庭逐漸消失,貴族的司法權事實上亦不復存在,僅能使用家臣 (Retainers) 在王室法庭中恐嚇法官及陪審者而已。英王權威進一步擴大,法治精神亦逐漸建立。


      封建時期地方分權,君主有所作為必須取得一方之長的貴族同意及支持,是以各國均有貴族會議,英國亦不例外。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貴族會議號稱威坦 (Witan),就字面解釋是智者的集會。參加的有諸侯 (Earls), 主教 (Bishops),王室官員 (Royal Officials),及其他權貴 (Magnates)。既無代表性,也非全為智者。集會時間,人數皆無定規,一切隨君主意願行事。但遇王死之後無繼承人,或有王位之爭時,可以決定何者為王。不但可以不按習慣上的繼承次序,甚至可以另選王族。


      1066年諾曼征服以後的貴族會議稱為議會 (Parliament)。英國著名史學家卡萊爾 (Carlyle) 譯之為談話場所 (Talking Shop),名稱始用于十三世紀亨利三世 (Henry III) 時。由諸侯及英王左右重要大臣組成,為一封建時期君主的御前會議(Curia 或Council),審理重要案件,討論行政,外交等事務,兼具司法功能。成員悉由君主選派,並無資格規定,人數亦多寡不等。亨利三世  (1216-1272) 時,間或自每郡 (Shire) 選派騎士 (Knights) 二人或二人以上參加會議,藉以暸解地方人士所作所為,但非定制。1265年賽蒙 (Simon de Montfort) 爭位稱王召開議會,允許每郡每城 (Chartered Boroughs) 各派二人與會,愛德華一世以之為定制。中古時期,英國被選參加議會的人常視之為不得已的負擔,與今日眾多被選為法庭陪審者的心情相似,為了節省費用常常放棄出席。城市尤其不願派人參加。愛德華三世 (Edward III, 1327-1377) 時遠道的德豐 (Devon) 地區某處甚至請求免派代表,獲得允准。地方代表的參與對于議會威信及決策的適當性極具強化作用。中央政府暸解地方情形,可以制止地方官員不當措施。一般民眾通過返鄉議員敘述朝廷事務,接受政治教育,知曉朝野互助的重要,更能促進全國團結。


      愛德華一世時僅有一個議會,由國王坐于君主寶座,或由總理大臣 (Chancellor) 坐于羊毛袋 (Woolsack) 上主持會議,全體議員參加。平民代表除被詢問外不得發言,討論議案時亦不必被徵詢意見。于是平民議員常于君主不在場時退至他處,遇有意見閉門私議,認為有必要向君主大膽提出時,推舉一人代表發言,至今議會下院仍以發言人 (Speaker) 為議長頭銜。討論情形不敢留下片紙隻字,是以下院何時開始,早年發展過程如何,完全無法得知。僅知愛德華三世 (Edward III, 1327-1377) 時下院已經成形,西敏寺 (Westminster Abbey) 的僧侶禮堂 (Chapter House) 亦被視為下院習慣集會之所。議會逐漸形成上下兩院,彼此運作程序亦有規定。下院取得財政及制定法律之權,甚至對于行政亦可偶然加以控制;但直至中古末期下院仍然未能形成獨立力量。有封土的貴族與教會上層官員組成的上院常使君主與平民兩者俱無能為力。上院之中,由于英國的主教及修道院長多半熱心宗教事務,不太注意政治情形,自愛德華一世至三世 (十三世紀至十五世紀) 之間,上院中教會人數自七十人降至二十七人左右,貴族佔絕對優勢。當時下院無一定主張常為貴族利用,作為威脅王室,壓榨平民,或彼此鬥爭的工具。英國自從諾曼征服之後,為免領有封土的貴族死後諸子繼承領地,土地分散,無力負擔對君主應盡的兵役義務,逐漸形成長子繼承制 (Primogeniture)。次子以下雖亦受封為騎士但無土地,必須出外為他人作戰換取酬勞;或學習農,商,法律等知識自謀生活,有時亦與平民互相通婚。下院之中鄉郡 (Shire) 議員多屬此輩,與上院議員非親即故,且在同樣環境中生長,對之暸解亦無畏懼,遇有意見可以直接提出;是以上下兩院之間容易溝通,甚少敵對衝突。英國自從十三世紀以後朝野上下皆以議會為宣導政令,傾訴苦衷,或權利角力的場所,利用和平方式處理問題,減少許多暴力動亂,為國家社會保存元氣。直至十五世紀末期英國議會全由貴族控制。1430年議會通過法案 (Act of Parliament) 規定鄉郡人士每年必須享有四十先令收入始能參加選舉。當時鄉紳以下的普通平民有此財力者為數甚微,無法參選,下院與人民間關係因之日漸疏離。對法百年戰爭期間 (1337-1453) 政府需錢孔亟,主要稅源所在的下院趁機擴充權利。上院貴族對之既能掌握,亦任其所為,不加猜忌。


      蘭開斯特 (Lancaster) 與約克 (York) 兩大家族競爭王位的玫瑰戰爭 (War of Roses, 1455-1485) 兩敗俱傷,英國貴族勢力大減,王室卻以收回若干封土獲利。經過亨利七世二十餘年 (1485-1509) 的謹慎節約,亨利八世 (1509-1547) 得以足夠力量壓制貴族,集權中央,反抗羅馬教皇,從事宗教改革。如此巨大變革難免引起強烈反抗。亨利能夠順利進行,除建設海軍,推廣商業,甚至暗中鼓勵海盜劫掠他國船隻之外,最得力的手段為利用議會。壓制上院,拉攏下院,為其解憂分謗。當時上議院中能夠稱兵造反的貴族已經所剩無幾,亨利新封若干親信加入牽制。下院議員本無一定獨立主張,一般民眾對于貴族及教會的特權及不法或腐化行為久已不滿,亨利所作所為完全符合彼等利益,作為民間代表的議員們自然由衷支持。代表君主的總理大臣坐鎮議會主導討論,終亨利之世僅有寥寥幾件政府交下的議案未被通過,少數為下院加以修正,絕大部分皆予以同意。朝野密切合作,巨大改革得以順利進行,致有 “議會之中君主 (Crown in Parliament) 無事不可為” 之說。


      亨利八世于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發動宗教改革時曾為文駁斥,卻因要求與皇后凱薩琳 (Catherine) 離婚,教皇未予批准,驟然宣布脫離羅馬教會,自任英國教會元首 (Supreme Head of the Anglican Church)。除充公寺院財產外,教會內部組織,教義,儀式一切不改。初看似乎荒唐,全國上下除極少數外居然默默承受,自有其諸多背景。早在十四世紀神學家威克里夫 (John Wycliffe) 即曾對基督教教義有不同解釋,以為教士應當安貧樂道,不應擁有教會財產,並且倡導將聖經譯成英文使英人能夠直接領悟,當時雖經各方打壓但信徒甚多,號稱羅拉德 (Lollards)。羅拉德以後屢遭迫害仍不絕若縷,為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埋下思想及民間的種子。羅馬教會自從十一至十三世紀威權極盛之時逐漸呈現貪污腐化,馬丁路德即因反對教廷強迫推銷贖罪券而奮起反抗。英國地處西歐邊陲,教廷所派的若干教會官員居然不赴任所,坐領教區收益,英人對之深致不滿。亨利之所為與一般俗人意見並不違背,而且由議會出面更得絕大多數民眾支持,甚至當時八千教士之中至少有七千左右接受既成事實。亨利死後雖經瑪利 (Mary, 1553-1558) 在位時短暫恢復舊教,伊利沙白一世 (Elizabeth I, 1558-1603) 時又繼續宗教改革,教會組織仍舊不變,教義卻有自成一家的解釋。1559年議會通過法案確立英國國教的崇高地位,並以祈禱書 中的禮拜儀式 (Prayer Book) 為唯一合法崇拜形式。基督教的拉丁文聖經文辭優美,但歷經千餘年語言文字變化,而且文中又多比配之語,解釋起來未免見仁見智。羅馬教會的解釋不為新教接受,英國教會之內亦多不同意見,其中的清教思想 (Puritanism) 逐漸偏離正統。新興強大的中產階級多半信仰清教,議會中的下院代表幾乎全為此輩。英國的宗教改革由君主倡導,英王又為英國教會最高領袖,議員中遇有宗教上的不同意見不免引起與君主爭執,導致十七世紀議會爭權與清教徒對國教派反抗合流。




                                             第三節    斯圖亞特王朝與議會革命


      英國十七世紀的議會革命是一幕議會爭權,清教徒爭信仰自由,法學家維護通用法地位,三者匯合釀成君臣上下熱血橫流的慘劇。伊利沙白一世終身未嫁,死後由其表親斯徒亞特 (Stuart) 家族的蘇格蘭王詹姆士 (James) 繼承。詹姆士虔誠信教,學問淵博,由衷主張 “君權神授,法由王制”,在蘇格蘭頗受愛戴。英人以伊利沙白晚年流于過分嚴酷,聞道賢君入主,額首稱慶,詹姆士蒞任途中英人夾道歡迎。孰意詹姆士即位之後不明英國國情,以為議會一如蘇格蘭者仍屬中古情況,對之未加尊重。英國議會久享若干特權,經過亨利八世及伊利沙白父女利用寵縱,更是志得意滿;一旦遭受冷落,自然滿懷怨望。然而人心厭亂,又自亨利二世以來養成尊君愛國的習慣,終詹姆士之世隱忍未發。1625年詹姆士逝世,其子查理一世 (Charles I) 繼承,與其父思想一致。詹姆士寵臣巴金漢公爵 (Duke of Buckingham) 續掌大權。巴氏以新教英雄自居,對西班牙及法國均持敵對態度。查理1625年三月登基,六月召開議會,由于未向議會說明外交政策,雙方對立。議會拒絕授予政府徵收關稅中噸稅 (Tonage),磅稅 (Poundage)  的權力。次年召開第二屆議會,由于上年秋季海軍遠征西班牙失敗,議會企圖以叛逆罪對巴金漢彈劾,查理不從,于六月將議會解散。1628年三月重新召開,巴金漢征法又敗,政府顏面盡失,議會提出權利請願書 (Petition of Rights) 要求不經議會批准不得徵稅,不得未經審判囚禁臣民,軍人不得進駐民宅,以及承平時期不得使用軍法。查理為欲換取五種補助金 (Five Subsidies) 不得已同意。次年一月召開第四屆議會之前巴金漢突遭狂熱清教徒刺殺。三月二日,查理下令休會。議員們將議長按于椅上,強制通過議案譴責查理。查理以之為造反,解散議會,議會停開十一年之久。


      詹姆士父子的君主專制思想不僅議會反對,法學家也對之不滿。他們認為亨利二世以來形成的通用法是以法治國,雖貴為君主亦應尊法守法,惟有議會始能制法及變更法律,與歐洲大陸學者奉行的羅馬法以君主為法律來源有別。十六世紀自義大利傳入文藝復興浪潮,雖有英國法學家精研羅馬法,但只能在大學講述,法庭實際應用仍為通用法。著名法學家柯克 (Sir Edward Coke) 雖然熱中權勢野心勃勃,甚至年輕時曾有逢迎拍馬仗勢欺人的行為,但由衷尊重通用法,寧可犧牲權位與下院合作,維護法律尊嚴,權利請願書大部分出于其手。1632年查理將德高望重的下院議員埃利歐特 (John Eliot) 及其友人瓦蘭廷 (Valantine) ,斯楚德 (Strode) 逮捕囚禁。埃利歐特拒絕向不法程序屈服,死于獄中,成為法律及自由的殉道者。其他二人十一年後始獲釋放。查理解散議會鏟除公平解釋法律的法官後,行動全然不受限制。其最得力的助手為原名溫特渥斯 (Thomas Wentworth) 的斯垂福德伯爵 (Earl of Strafford) 及坎特伯瑞 (Canterbury) 大主教勞德 (Laud)。溫特渥斯曾是下院反對巴金漢的活躍議員,但內心深處卻不相信一個五百人的民選會議能夠統治一個龐大王國,野心勃勃欲圖效法法國的紅衣主教呂希留 (Cardinal Richelieu)。適逢志同道合的君主查理,一改其當年支持權利請願書的態度,試圖推翻請願書中的原則。受任北方事務委員會主席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of the North) 之後,又被委以統治愛爾蘭重任,與勞德為至友,二人攜手共同輔佐查理。勞德為一偉大教士,創始英國國教內的高教派 (High Church)。嚴格執行教規,對違教者  (Non-conformists) 在教堂以外自行禮拜日益增加迫害,恢復精神法庭 (Spiritual Courts),召喚具有影響力的世俗人士在教士面前承認罪惡。清教徒不堪忍受大量移民美洲,留在國內者積憤難平,甚至國教的忠實信徒在必要時出而捍衛祈禱書的著名人士如福克蘭 (Falkland),海德 (Hyde) 等,也不以勞德的所為為然。


      正當查理結束對外戰爭,節約用度,君臣協力擱置議會,實行專制之際,突然禍起蕭牆,蘇格蘭舉兵叛變。原來查理與其父同樣不暸解英國之外,因為自幼生長英國對蘇格蘭的情況也不清楚。蘇格蘭約與英國同時由民間發動,貴族支持,進行宗教改革,改信新教,建立長老教會 (Presbyterian Church)。以內部的民主方式由教士及俗人制定法規,獨立于政府之外,影響政治。查理將祈禱書及主教制推行于蘇格蘭,主教具有威權,且與英國同樣參加樞密會議 (Privy Council),蘇格蘭教會大為不滿。蘇境民風強悍,貴族猶有強大武力。1638年年輕貴族蒙特洛斯 (Montrose) 支持教會領導叛變,重申 “與上帝聖約” (The Covenant with God)。每一教區人士皆熱烈響應,流淚高舉右手簽字加入,感人盛況為十三世紀瓦勒斯  (Wallace),布如斯 (Bruce) 抗英以來所僅有。格拉斯哥 (Glasgow) 宗教會議中的俗人成員武裝參加,查理宣布解散會議,議員不散,廢止主教,恢復原有的長老會形式。蘇格蘭高地 (Highland) 最有力的戰鬥家族坎帕爾 (Campbells) 領袖阿瑞爾伯爵 (Earl of Arayle) 支持格拉斯哥宗教會議,此後與長老會及低地 (Lowland) 民眾聯合逾一世紀之久。與之敵對的家族則傾向王室。當時蘇格蘭因為土地貧瘠,工商不振,常派子弟出外從軍,曾助瑞典等地新教徒作戰,此時蜂湧返國,以勒斯里 (Alexander Leslie) 為首加入陣營。此輩訓練有素,軍容壯盛,1639年紮營于鄧斯勞 (Dunes Law) 準備爭奪特維德 (Tweed) 通道。


      1634年查理為重建海軍籌措軍餉徵收船稅 (Ship Money)。此舉本無可厚非,但當時英國無力干預歐洲事務,英人以為應該置身事外,不必為此糜費金錢。1637-1638年漢普敦 (John Hampden) 拒交船稅在財政法庭  (Exchequer Court) 熱烈爭辯。法官們多數不以漢普敦為然,輿論大譁,查理不為所動繼續徵收。1640年四月十三日為籌對蘇格蘭作戰軍費不得已召開議會,下院反對重啟戰端,五月五日查理下令解散議會,被稱為 ”短議會” (Short Parliament)。開會時皮姆 (Pym) 曾謂 “議會之于政治團體一如靈魂之于人之理性功能”。會期雖然短暫卻已顯示全國集體思想及力量。斯垂福德力疾掙扎,在其故鄉約克郡 (Yorkshire) 徵集可靠軍隊,未能阻止蘇軍跨過特維德河。是年八月蒙特洛斯佔領諾斯安伯地區 (Northumberland) 及德漢姆 (Durham),要求撤軍條件及金錢。十一月再度召開議會,直至1653年始告解散,被稱為長議會  (Long Parliament)。議會不但對查理加以譴責,且以叛國罪彈劾斯垂福德及其他大臣。查理企圖袒護未果,斯垂福德于1641年五月十二日被處死。議會提出 “未經議會認可不得解散議會” 及 ”船費等稅非法” 等提案,查理亦被迫同意。議會經過一個時期休會,1641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倫敦復會,首先通過 “大諫書” (Grand Remonstrance),指責查理種種錯誤,要求君主的重要大臣必須是議會能夠信任之人,宗教方面事務亦應由議會決定。是年十月愛爾蘭叛變,天主教徒欲圖恢復其前為英人佔領的田產,依法律及習慣應授權君主組織軍隊。議會恐查理一旦擁有軍隊又將自毀前諾。1642年一月四日查理下令逮捕一名上院議員及下院議員皮姆,漢普敦,赫索瑞提 (Hazlerigg),赫爾 (Halls) 及斯楚德 (Strode) 五人,並親率衛隊至會場 “ 將他們揪著耳朵抓出” (to pull them out by the ears)。五人聞訊自議場階梯下船經泰晤士河避至倫敦城內獲得庇護,倫敦及西敏寺成為議會權力中心,劍拔弩張,與查理衝突之勢已成。查理逃至北方,內戰已不可免。 


   


                                            第四節   內戰弒君與曇花一現的共和國


      1642年查理逮捕議會下院議員失敗,與議會決裂,逃至北方地區,招募訓練軍隊。貴族絕大部分響應,踴躍捐輸,被稱為騎士黨 (Cavaliers)。議會中下院議員及少數貴族反王,被稱為圓顱黨 (Roundheads)。王軍以西,北邊疆地區軍力為主,大部分主教區及少數城市參加。貴族擁有財力長于武事,戰爭初期聲勢浩大。又有查理之甥巴拉丁選侯  (Elector of Palatinate) 兼波西米亞 
(Bohemia) 國王之子勇敢善戰具有戰爭經驗的魯伯特親王 (Prince Rupert) 協助,如虎添翼,戰爭常獲勝利。議會方面獲得絕大部分鄉紳及城市支持,尤以倫敦為最有力。一般農人則儘可能保持中立。每一城鄉皆兩黨並存,是以除雙方主力戰爭之外,若干地方性戰鬥亦獨立進行。戰爭初期議會方面以埃塞克斯伯爵 (Earl of Essex),曼徹斯特伯爵 (Earl of Manchester) 等貴族領軍,徵召私人軍隊如漢普敦之 ”綠杉軍” (Green Coats) 等參加,人力財力皆稍遜于保王者,戰事常常失利。但議會擁有徵稅權,在東南最富地區徵收貨物消費 (Excise Duties),土地及財產改進  (Improvement Assessment for Tax on Land and Property)  等正常賦稅。兼以蘇格蘭軍隊與之聯合,皇家海軍  (Royal Navy)  叛歸,費爾法克斯 (Fairfax) 男爵在其故鄉約克郡  (Yorkshire) 徵召清教徒號稱新模範軍 (New Model),克倫威爾  (Oliver Cromwell) 在東安格利坎 (East Anglicans) 召募清教徒號稱鐵騎軍(Ironsides),一時軍容壯盛。以費爾克斯為統帥,克倫威爾為副,享有正式薪餉,紀律嚴明,逐漸轉敗為勝。1646年六月二十四日王軍最後根據地牛津 (Oxford) 投降,內戰結束,查理被囚,議會控制全境。


      議會掌控全局但處理不善,問題叢生,糾紛不斷。議會中絕大多數為清教徒,因與蘇格蘭教會軍隊聯合,除長老會外迫害所有其他教派,對失敗方面徵收惡人 (Malignant) 罰金。騎士黨的鄉紳們被迫出售大部分田產,習慣上日常誦讀的祈禱書又被禁止,憤滿之餘不免與約二千勞德派教士同病相憐。勞德過分嚴酷造成的教俗分裂至此又復癒合,鄉紳與牧師在政治上攜手合作。1646至1647年 議會更通過議案對浸禮派 (Baptists) 處以終身監禁,禁止俗人公開傳教。新模範軍中的獨立教派 (Independents) 軍官予以解職,更提議解散軍隊卻不付與適當數目的薪餉,迫使軍官,兵士及遭受迫害的各教派信徒緊密聯合,開始聆聽激進份子呼籲議會以普選走向民主共和。1647年八月軍隊壓迫議會,為克倫威爾獨裁舖路。軍隊與議會的爭執給予被囚國王有重新執政的希望,但查理堅持原則的作風使其與軍隊及議會均難合作,又不能信守承諾,終至坐失良機。1647年九月克倫威爾與埃瑞頓 (Ireton) 曾向查理建議可依自願在教會使用祈禱書,但主教不能加以強迫,以及不再沒收騎士黨財產,顯示極端妥協精神,實為最佳解決方法。但查理既無接受誠意,軍隊及議會亦認為對被征服者過于寬大。談判既無成就,克倫威爾與埃瑞頓為求自保,且自以為上帝指示,不以軍隊統治必將陷入無政府狀態。是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查理與蘇格蘭方面達成協議,蘇方支持其重掌政權。1648年第二次內戰爆發。八月,克倫威爾大敗蘇軍,開始主張弒君,大多數議員不同意。十二月六日,克倫威爾命令部下普萊德 (Pride) 上校持馬鞭將反對者一百四十人趕出議場,號稱”普萊德的清除” (Pride’s Purge)。剩下有”臀部議會” (Rump Parliament) 之稱的少數議員于1649年一月二十日在西敏寺特設高等法庭對查理加以審訊。查理以英國曾有”國王不受任何司法機構審判”的規定,認為特設高等法庭非法。法庭不予理會,逕自于一月二十七日宣布以暴君,叛國者,殺人犯及人民公敵等罪將查理判處死刑,三十日執行。查理臨刑原諒所有加害于他的人,願以一己鮮血洗清英人所有罪惡,從容就義,為其子查理二世埋下復辟種子。


      查理死後,克倫威爾以議會之名掌握大權,宣布英國為共和國 (Commonwealth),自為 “護國主” (Lord Protector)。愛爾蘭叛變,蘇格蘭擁立查理二世繼位,舉兵支持其在英復辟。魯伯特親王仍然掌握附近海面。海外殖民地維吉尼亞 (Virginia),貝巴杜 (Barbados) 拒絕僭越者統治。馬薩諸塞  (Massachusetts) 自英國革命開始即以獨立州自居。荷蘭,法國,西班牙及所有歐陸強國均視弒君者為流氓無賴,鄙視英國以之為不值一文。克倫威爾卻于四年之內安定內部戰勝荷蘭,西班牙,重振英國聲威。1649及1651 年先後敉平愛爾蘭,蘇格蘭變亂。兩地與英統一于共和國之下,選派議員參加英國的議會,三地貿易自由互通,海外市場分享。愛爾蘭的新教受到保護,蘇格蘭的長老會仍受尊重,但不許其迫害其他教派及干預政治。法律嚴格執行,在強大軍力嚴格控制之下,全境平安無事。又以全力重建海軍,以布萊克 (Robert Blake) 為統帥,與荷蘭及西班牙貿易兢爭發生衝突,均獲勝利,並自西班牙手中奪得牙買加 (Jamaica),為此後在中南美洲發展重鎮。克倫威爾治蹟雖然輝煌,卻耗資巨大。雖有出售王室,貴族,主教田產,徵收惡人罰金及沒收愛爾蘭半數土地等收入,死時仍然負債累累。


      克氏雖自議會發跡躍升一國之主,但獨裁專制,對于議會並不尊重。1653年以”臀部議會” 不能完全同意其一切措施,將之解散。同年十二月在嚴格限制選舉條件之下選出的新議會仍難配合。此一議會因為議長適名貝爾邦 (Barebone),字面意為 “光骨頭” 被英人譏為 ”光骨頭議會” (Barebone Parliament)。最後五年,克氏完全獨裁,法學家曾勸其為王,但軍中若干將領堅持共和,克氏猶豫未決。1658年九月三日逝世,其子理查 (Richard) 繼位,無法控制大局,議會擁立查理二世復辟。




                                              第五節    查理二世復辟與光榮革命


      克倫威爾死後,其子理查繼位。軍事將領互相爭鬥,財政拮据,民眾苦于重稅,清教徒當道其他教派被排除于政府權力之外,怨憤不滿,種種問題理查無法應付。十七世紀的英國習慣于自古以來的君主政體,更不願受武力統治,有識之士咸認惟有允許斯圖亞特王朝繼續在位始能免于內部陷入無政府狀態,以及海外帝國瓦解。毅然面對現狀的蒙克 (George Monk) 將軍乃于1660年領導軍中溫和及愛國分子舉行選舉,選出議會。當選者包括舊有長老會派中溫和圓顱黨及騎士黨人士。另一方面,自從革命以來即為議會議員的海德于查理一世被殺,蘇格蘭人支持查理二世復位失敗以後,護持查理亡命海外,但與國內國教派及保王者暗中時相聯絡。此時與蒙克協同,由議會出面迎回查理復辟。此後雖然國教派教會仍然宣稱君權神授,法學家亦認為查理一世被殺之後查理二世即已繼位,但事實上查理二世的王位為議會所給予則為不爭之事。從此英王與議會互相依賴不再分離,君主專制及共和思想俱成過去,除詹姆士二世外,亦無任何君主再作非分之想。


      查理二世復辟之初,面對二十年來反王擁王長期敵對的血海深仇相當難以應付,幸賴海德的睿智與查理飽經憂患養成隨遇而安的風格,得以平安渡過。海德受封為克拉倫頓伯爵 (Earl of Clarendon),擔任首相。君臣一致堅決拒絕對圓顱黨人報復,各種派別利益均霑,共謀未來發展。過去王室,教會,騎士黨的私人財產曾被沒收由叛變政府出售者無條件歸還原主,不必給予買主賠償。騎士黨人為繳 “惡人” 罰金自行出售者則不予收回。恢復國教原有地位,但以王室宣言 (Royal Declaration) 方式不止一次阻止議會對國教以外教派迫害立法。克拉倫頓老成謀國,為國為民殫精竭力,溫和的態度雖然使政府度過最初難關,但真正能解決問題的中庸之道,在雙方依然存在敵對心理的情況下,常常兩面不討好。許多騎士黨人未能收回土地,對政府滿懷怨望。1661年在彼等反彈高潮之下選出的議會,騎士黨佔絕對優勢,輕蔑拒絕查理及克拉倫頓的意見,對圓顱黨進行報復。為防止其東山再起,驅逐二千名不肯對祈禱書中所有事物完全同意的教士,不予任何賠償,對于當場拿獲正在進行非正統崇拜者囚禁及充軍 (transportation)。1665年的 “五哩法案”   (Five Mile Act) 規定任何教士或教師必須宣誓無論何時均不得對教會或政府加以變更,否則不得進入城市五哩以內。當時清教徒為城市中最重要居民,此一規定對商業及文化上損失甚重。此案與1661至1665年通過的所謂 “克拉倫頓法規” (Clarendon Code),僅為議會之作,實與克氏無關。


      1665至1667年對荷蘭發生海戰,英軍獲勝,荷將北美東岸的新阿姆斯特丹   (New Amsterdam) 讓與英國,以後該地易名為紐約 (New York)。1667年一月荷人路特 (Ruyter) 率領英人駕駛的荷蘭兵艦進入泰晤士河,俘獲並燒毀停靠在倫敦附近的英艦。倫敦居民從未聽過外國人的槍聲,大為憤慨。益以1665至1666年間的瘟疫及倫敦大火,英人以為查理終日周旋于情婦之間,疏于國事,朝廷幾為舊教徒控制,甚至認為倫敦大火乃舊教徒所為。查理為平民怨,以克拉倫頓為代罪羔羊,1667年將克氏罷黜。實則荷船進入泰晤士河事件乃因議會緊縮政府經費將若干船艦停駛,水手解散,水手亦因欠薪大量投奔以現金支付的荷蘭。克拉倫頓雖然蒙冤受屈,但執政數年,為維持君主與議會平衡,限制議會過分擴權,招致議會不滿,與國教不同教派疑所受迫害乃克氏所為,海軍未得薪餉,有野心的年輕人以其高踞上位阻止彼等升遷之路,甚至查理的情婦們也不滿其未予親近,對于克氏下台可謂大快人心。真是應了我國 “當家三年,貓狗都嫌” 的俗諺。


      克拉倫頓被黜之後,查理任命克利福德 (Clifford),阿林頓 (Arlington),巴金漢 (Buckingham),安東尼古柏 (Anthony Ashley Cooper, Earl of Shaftesbury),及勞德戴爾 (Lauderdale) 五人執政。英人不滿五人所為,取其名字第一字母聯合稱為 “陰謀黨” (Cabal)。五人為保持權位不敢違逆查理,查理有一半法國血統,流亡時期深受法國氣氛薰陶,內心傾向舊教信仰及親法。由于議會嚴格控制其用度,暗中接受法國賄賂換取其協助侵佔荷蘭及宣布英國重歸舊教。1670年荷蘭建立共和,實行寡頭統治,將原應承襲王位的查理外甥威廉 (William of Orange) 排除于政治核心之外。威廉心有未甘,荷蘭民黨 (Popular Party) 亦望其復位,法王路易十四乃與查理在多佛訂立密約 (Treaty of Dover) 兩國出兵瓜分荷蘭,留一小部分作為法之屬邦,由威廉統治。1672年法國大軍進入荷蘭,荷蘭政府無法抵禦。民黨在憤怒及絕望之下推翻共和,擁立威廉,決堤引運河之水灌入低地,阻法軍前進。沿海船隻亦奮力抵抗英法艦隊,威廉更大展其外交長才,組織歐洲聯軍對抗法國。英國議會原以對荷戰爭一如以前之為商業競爭,比及悟出幕後真相大為憤怒,迫使查理排除朝中舊教人士,次年退出對荷戰爭。查理怵于形勢罷黜克利福德等五大臣,與議會領袖丹貝伯爵奧斯本 (Thomas Osborne, Earl of Danby) 合作。丹貝執政四年期間對荷蘭友善,對法敵視。1677年更安排王弟約克公爵 (Duke of York) 詹姆士長女瑪麗 (Mary) 與威廉聯姻。詹姆士雖不情願,查理卻批准同意,為王室留下一位新教繼承人的機會。


      議會既然舉足輕重,內部爭權亦愈演愈烈。丹貝領導一批被稱為保守黨 (Tories) 之人與敵對的輝格黨 (Whigs) 惡鬥。1679-1681年輝格黨佔盡優勢,1681-1685年保守黨又居上風,對查理最為有利。王室,舊教教會與保守黨密切結合,宮中的決定立即為各郡鄉紳官員執行,教會加以讚揚鼓舞,共同壓制一切不同派別,查理唯一不能如願的事是不敢公開宣布承認舊教。 


      1685年二月查理二世逝世,詹姆士二世繼承。查理二世的私生子蒙茅斯 (Monmouth) 在西部叛變,敉平之後給予詹姆士藉口,由議會通過,建立三萬常備軍。詹氏誤以為武力可以壓制議會,地方官員及國教教會,放心獨斷獨行,任命舊教紳士為軍官。軍中人數不足,乃以與英人語言各別的愛爾蘭人充當軍士。英人以之為野蠻外族,不應予以武裝,大起反感。中央及地方的保守黨及教會派官員全被罷黜,代之以舊教人士,人數又不足,轉而求諸新教中非國教教派。此等人士不願破壞整個新教利益,極少響應。若干有俸聖職被舊教徒填補,最後更命所有教士在聖壇宣讀其所頒布的   ”寬容宣言” (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 ,廢止反對舊教徒及與國教不同教派的法律,允許彼等擔任官職。教士以其非法,由坎特伯瑞大主教山喀茹福特  (Sancroft) 領導七主教上書請願,反對亂命。詹姆士以發表騷動性誹謗之罪將其交付法庭審判。陪審官判彼等無罪,全國興奮達于高潮。英人原以為詹姆士的二位女兒瑪麗及安妮 (Anne) 皆為英國國教徒,將來繼承大統可以無事,不料1688年六月十日皇后誕生一子,王及后皆信舊教,將來由太子繼承必將全國改信舊教無疑。乃于六月三十日法庭宣判坎特伯瑞大主教等無罪當晚由保守,輝格兩黨七位領袖簽署邀請書秘密交付與英暗中保持聯絡的威廉使者。七人中有丹貝,被停職的倫敦主教康普敦 (Compton) 等。威廉于十一月五日抽調大軍至英,宣布將一切爭執交于議會。詹姆士的軍中新舊教徒,英人與愛爾蘭人,各分黨派互不相容。緊急關頭約翰邱吉爾  (John Churchill) 與其他將領叛走,詹姆士無法應戰。威廉亦不願發生軍事衝突,頗得英國人心,一般平民紛紛至其旗下,支持自由議會。丹貝親自領導北方起事,保守黨另一領袖西摩 (Seymour) 號召威賽克斯 (Wessex) 加入威廉陣營。輝格黨人將米德蘭 (Midland) 組織起來,倫敦民眾踴躍參加。各方劍拔弩張之下,詹姆士畏懼,攜妻及子逃至法國,接受法廷保護。一場反王易君的大革命居然以不流血和平收場,英人額手稱慶,以之為 “光榮革命”  (Glorious Revolution)。保守黨本擬仍以詹姆士名義統治,以威廉為攝政;丹貝主張由瑪麗單獨統治,威廉僅為王夫 (Prince Consort),均為威廉拒絕。當時法國軍隊虎視眈眈,蘇格蘭與英分裂,愛爾蘭不服約束,英國處境危若累卵,保守及輝格兩黨不得不妥協屈就,以瑪麗與威廉共治,行政權由威廉掌握。1689年二月議會以正式法案 (Act of Parliament) 宣布。從此再無人提出君權神授,王室威權由議會決定,除君主仍然保留任用大臣之權外,已經接近目前英國的政治形態。




                                            第六節    兩黨政治與內閣制的形成


      英國的政黨最初是在1640年開始的長議會中支持及反對查理一世的人自然形成兩股互相敵對的勢力,並無一定組織。1660年查理二世由議會擁立復辟,議會地位更為重要,內部權力之爭也更劇烈。不同意見的人為了壓制對方,加強內部團結,組織日益嚴密,逐漸接近目前的政黨。既未在政府機關註冊,也無內部發展的明確記錄,所以政黨什麼時候開始難下定論。 


      長議會中支持查理一世的絕大多數是貴族,被稱為騎士黨,反對者則以平民為主。當時領導歐洲時尚的法王路易十四經常戴著一頂波浪形長可及肩的假髮,英國貴族紛紛仿效。平民無此裝飾,看上去頭還是圓的,被稱為圓顱黨。經過二十年政治,經濟,社會的波濤起伏,1661年的議會中意見不同的雙方人員成分及處事態度與以前有相當差異。一方面是以舊有的貴族與熱烈支持國教的鄉紳為主。因為克倫威爾統治時期被迫繳納 “惡人” 罰款出售土地,復辟以後未能收回,對政府極為怨憤,對以前的圓顱黨亦繼續仇視,成為以後被稱為托利黨的最初成員。另一方面是以前圓顱黨人,革命期間購買土地升格為鄉紳及城市商人為主。對于宗教主張寬容,支持對外擴張國力,成為以後被稱為輝格黨的最初成員。十九世紀以後輝格黨歸于沉寂,托利則至今猶是保守黨的稱呼。


      1661年的議會中托利黨佔多數,對查理二世及克拉倫頓的意見不予重視,嚴格管制政府用度,對于國教以外其他教派嚴酷迫害。1661-1665年的 ”克拉倫頓法規” 都是他們的傑作,絕非克氏本意。當權十七年,激起輝格黨反彈。沙夫茨伯里伯爵加強內部團結,不擇手段與托利黨惡鬥。托利黨中的丹貝伯爵亦積極整飭內部,得勢之後對輝格黨嚴加報復。沙夫茨伯里遭受放逐,客死荷蘭。一般論者亦以沙夫茨伯里及丹貝分別為輝格及托利黨的創始人。光榮革命時兩黨卻以大局為重,共同迎立威廉三世。


      光榮革命後議會擁有軍事,財政,宗教及變更法律之權;大部分托利黨人亦放棄君權神授之說,但英王仍有任用大臣之權。威廉三世為了荷蘭安全,力抗法國入侵,需要英國幫助。輝格黨以路易十四極端專制,對之深惡痛絕,與威廉志同道合,在議會及行政方面佔盡優勢。但對托利黨舊恨難忘,企圖報復,則為威廉所不喜。1690年一度解散國會,訴諸民意。1697-1701年與法停戰期間托利黨在議會較佔上風,安妮女王時期更是獨佔優勢,輝格黨處于反對立場。1701年輝格黨中態度溫和,被認為是 “騎牆派” 的哈利法克斯 (Halifax) 說服其黨,使以托利黨為主的議會通過法案于安妮逝世以後由德國的漢諾威 (Hanover) 家族繼承王位。是年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開始,一部分托利黨人與輝格黨聯合支持對法作戰,但黨中更多人士對議會通過反對國教以外其他教派的法律更有興趣,輝格黨在議會再佔上風。政府之中兩黨並用,但混合行政在議會政治之下日漸窒礙難行,為以後由多數黨組閣埋下種子。輝格黨在光榮革命之後兩度掌權,以戰爭而興,卻以遲遲不欲謀和未能盡滿人意。1709年九月英軍大敗,一般民眾呼籲停戰。1710年議會改選,托利黨大獲全勝。1712年與法訂定烏得勒支 (Utrecht) 條約,寬嚴適當。但托利黨對非國教教派過分嚴酷,1711年通過議案對于曾在國教教會宣誓的中央或地方官員參加非國教派禮拜者處以可使其傾家蕩產的巨額罰金。同年另一議案規定每年收入不足三百鎊不得擔任議員,將較低收入的平民排除于議會之外。1714年的 “分離法規” (Schism Act) 規定非國教教派的子女僅能在國教教會主教處註冊的教師處就學,關閉非正統教會信徒自費設立的學校,即使曾為主教許可的教師亦不得教授正統教會以外的教義。1714年八月安妮逝世,一部分擁立漢諾威家族的喬治 (George),另一部分則仍然主張由斯圖亞特家族繼位。托利黨分裂,招致選舉失敗,新議會中僅佔少數,態度趨于溫和。輝格黨于1714-1761年連續當權近半世紀,領導者沃波爾  (Walpole) 深知支持者僅為全民少數,為保漢諾威家族王位及一己權勢,惟有在維持國教教會特權的前提下爭取宗教寬容及允許地方政府大量落入托利黨的治安法官 (Justices of the Peace) 手中,始能達成願望。此種妥協精神使得英國獲得長時期的所謂 “沃波爾和平” (Pax Walpoliana)。更因緣時會建立內閣制,英國的政治及宗教得以完全自由,進入目前形態。英國與西班牙在南美洲貿易競爭爆發戰爭,承平日久,軍事行動不如以前機警靈活,海戰失利。1742年沃波爾黯然下台,托利黨重整旗鼓捲土重來。十九世紀輝格黨中態度較為溫和人士投向皮特 (William Pitt) 領導的托利黨,另外有人加入新興的自由黨 (Liberal Party),輝格黨在政壇逐漸隱退。


      十九世紀中葉格萊斯頓 (William E. Gladstone) 領導同志組織自由黨,與仍以托利為名的保守黨交互為用。二十世紀初,工黨 (Labor Party) 興起,與保守黨輪流組閣至今,自由黨淪為小黨。二十世紀以前無論何黨皆以中產階級為主,選舉權亦有種種限制。工業革命以後無產階級抬頭,教育及選舉權逐漸普及,政治及社會上已無階級差別,保守黨與工黨全以對于國事不同主張號召選民。每次議會改選皆有一黨議員超過半數,行政,立法態度一致,政局穩定。在野黨亦以不同意見隨時糾正政府偏差,並儲備人才,隨時準備取而代之。選民亦以變化多端的國內外局勢決定執政者誰屬,雙方良性競爭,交互為用。後進的民主國家,多數亦予以仿效。但是歲月不居,時移勢易,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于科技發達,交通便利,以及思想轉變,一切全球化的結果,西洋式的民主政治又出現許多新問題,本書最後當試作討論。


      喬治一世生長于德國不諳英語,接替王位後,內心仍以漢諾威為重。既為輝格黨擁立,領導該黨的沃波爾又才德兼備,愛國愛民,于是將選用大臣之權完全交與沃氏。英國歷代朝廷討論軍國大事常在所謂內閣 (Cabinet) 的宮內書房進行,由君主決定參加人選,並常親自主持會議。喬治一切委諸沃波爾,沃氏即就其同黨議員中選擇各部門行政首長,一面管理不同事務,一面仍兼議員身份,使行政及立法雙方充分暸解溝通。政策獲得完全支持,可以順利進行。議會之中,十七世紀以來下院日漸重要,上院職權大量萎縮,沃波爾及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邱吉爾 (Winston Churchill) 皆曾辭謝高級爵位以免進入上院,失去在下院中的領導地位。至今只要下院通過即成定案,上院僅為提供意見聊備國人參考的古董機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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