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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代羅馬的共和政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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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代羅馬的共和政治

 
                                         第二章 古代羅馬的共和政治


                                          第一節 共和初建與民權的逐步擴張


      古代羅馬是西元前八世紀中葉拉丁民族在義大利半島中部台伯河 (Tiber River) 入地中海處所建的城邦。初由君主統治,西元前509年推翻最後一位君主‘傲慢的塔昆’(Tarquint the Proud) 後改建共和。


      君主統治時期並無信史流傳,根據傳說証以可靠資料僅知其為小國寡民,既無大規模的政府組織,亦無常備軍隊。君主有事召集世家大族領袖共同商議,並就其中選人任事,號稱元老院 (Senate)。議員三百人由君主指定,任期終身。遇有戰事君主召集全民大會 (Assembly) 號召成年男子荷戈赴敵,公共工程亦由此輩擔任建造。社會上以家族為基本單位,最初依族別組成三部落 (Tribes)。西元前560年左右,名王賽維阿斯 (Servius) 依居住地區重新劃分為三十五個部落。


      推翻君主改建共和的原因及經過不得其詳。傳說為¬¬‘傲慢的塔昆’不向元老院徵詢意見及補充缺額,擅自宣佈死刑及充公人民財產充裕私囊,徵發不當兵役及其他任務等等不法行為。貴族與平民共同將其放逐,由全民大會選出二人擔任執政 (Consuls)。執政除無君主某些特權及榮譽標誌外,實際職權與君主相等。二人同掌國事,可以互相否決,任期一年,在職期間不能對之控訴或懲罰,任滿則一如常人不受特別保護。元老院及全民大會由執政召開,元老人選亦由執政指定。遇有緊急重要事故,執政可提任第三同僚,稱‘獨裁者’(Dictator)。獨裁者具有國王唯我獨尊之權,執政及全體國人對之絕對服從,其判決不能再作上訴,任期為六個月。首屆執政之一威勒瑞阿斯 (Valerius) 提出議案任何人如欲為王 (Rex) 則可不經審判即行處死,未得人民同意企圖為官亦將處以死刑。公民被處死刑或杖責時可向全民大會上訴,提案經全民大會通過後成為羅馬共和時期的基本法規。


      全民大會選舉執政,表決法律,人民雖已掌握終極大權,但執政及元老均為貴族,對于平民經常壓迫壓榨。平民生活艱苦,極難免于向人借貸。法律偏袒富人,規定債主對無力償還的債務人可以禁閉,出賣,甚至殺害。債主如不僅一人更可將欠債者的屍體割裂,各取一份。平民忍無可忍要求廢除苛法,減輕債務,分配戰勝所得土地,與上層階級通婚,擔任官員祭司,甚至最高官員亦應有一為平民。元老院不允所請,平民拒絕參與戰爭,當局多方誘使,勉強應命。西元前494年戰爭甫告勝利,元老院又拒絕一項改革方案。兵士聞悉離營至安尼奧 (Anio) 河畔的‘聖丘’(Mons Sacer) 宣稱未獲滿意答覆不返羅馬。元老院無奈讓步,設置二保民官 (Tribunes), 並予以二市政官 (Aediles) 為其助手,保護平民權宜。保民官由全民大會選出的平民擔任, 與執政有平等而獨立的地位。平民如認為官員的任何命令對之有害而加以抗議之時,保民官可將該命令取消,但不能干預執政在軍事方面或獨裁者在羅馬城內外的威權,任期亦為一年。雖然不能盡滿人意, 平民亦適可而止。雙方爭執暫告解決,充分顯示羅馬人的妥協精神。此後百餘年對外戰爭頻仍,需要全民支持,遇有平民合理要求,劍拔弩張之餘,政府亦不得不稍作讓步,多次妥協結果民權得以逐步擴張。


      西元前471年帕布里利法規 (Publilian Law) 設置部落會議 (Comitia Tributa) 由地主參加, 為一中產階級的集合。其議決案與貴族與騎士階級佔優勢的百人團體會議 (Comitia Centuriata) 者同樣有效,平民立法機會增加。保民官由二人增至五人也可能出自此一法規,西元前457年更增至十人。


      羅馬早期的法律為一部落風俗,君主敕令,及祭司指示的綜合,由貴族擔任的祭司記錄及解譯。記錄秘密收藏,常為適應宗教及貴族權宜而擅自修改。平民不知其內容詳情,恐誤蹈法網,要求制定成文法以便知所趨避。元老院長期拒絕後,終以眾怒難犯, 于西元前454年選派三貴族赴希臘考察。返國後,西元前451年全民大會選舉十人 (Decemviri) 授予最高大權制定法律,任期兩年。草案經全民大會修改通過,書于十二牌上,公佈于公共集會的廣場 (Forum),是即所謂十二牌法 (Twelve Tablets)。人民成為法律來源,執政及一切官員必須依法行事,法律與命令完全分開,法治精神從此樹立。此後法律內容及司法程序逐步改善,成為近代世界上文明國家司法方面重要典範。然而戰爭緊急之時,生死俄頃間不容髮,為求行動快速有效,必須賦予統帥最高威權。軍事措施恐敵方窺察亦不能任由民眾觀察議論,是以平時法律不能及于軍事。十二牌法制定後,軍事方面仍由掌管軍事的執政或獨裁者以軍令從事,軍法民法亦從此劃分。


      西元前449年威勒瑞奧浩瑞希安法規 (Valerio-Horatian Laws) 規定保民官可坐于元老院門內長凳上聆聽討論,宣布保民官的身體為神聖不可侵犯 (Sacrosancti)。執政自行任用的二財政官 (Quaestor) 增為四人,二人一組分別管理軍事及財政,由部落會議選出,投票分區進行,平民有更多選舉官員的機會。


      西元前445年坎紐利安法規 (Canulein Law) 規定由百人團體會議選出六軍事保民官 (Military Tribunes) 代替執政職權,任期皆與執政相同,貴族平民皆可擔任,唯平民出身者不能在元老院發言,軍事保民官不能如同執政可于戰勝後舉行凱旋禮。西元前444年至367年間共設軍事保民官五十次,執政僅二十三次,貴族乃設置檢查官 (Censor) 以節制之。檢查官共有二人,由貴族充任,任期不得超過十八個月。其任務為登記公民的年齡及財產,據以決定其公民資格及賦稅負擔,進退元老,決定騎士及平民的身份地位,執行過去由執政執行四年一次的戶口調查。此一法規並確定貴族與平民間的婚姻合法化,子女的身份依其父的階級而定。


      西元前421年平民可任財政官 (Quaestor),但現有資料顯示直至西元前409年四位財政官中始有三位平民當選。


      西元前367年李辛尼安法規 (Licinian Laws) 廢軍事保民官,規定執政之一須為平民。在公田放牧不得超過百牛及五百羊。每人租用公田不得超過五百朱格拉 (Jugera,五百朱格拉約合三百英畝),地主必須僱用與奴隸成一定比例的自由人耕種,債務人可在債款中扣除已付利息並訂定付款條件。


      西元前356年平民可任獨裁者 (Dictator)。


      西元前351年平民可任檢查官。


      西元前342年規定一人在同一年內不得兼任兩職,同一人在十年內不能兩次擔任同一職位,前一事曾嚴格執行,後者則有若干例外。


      西元前339年帕布里利安法規 (Publilian Law) 規定檢查官之一必須為平民。


      西元前337年平民可任司法官 (Praetor)。


      西元前312年允許無產階級加入部落。


      西元前304年規定財產在三萬賽斯特 (Sesterces,三萬賽斯特約合目前的三萬美元)以下的解放後的自由人 (Freedmen) 及無產階級加入四個城市部落 (City Tribes)。鄉村部落的成員仍然為擁有土地的自由人及土地在三萬賽斯特價值以上的解放後的自由人。


      西元前300年,大祭司 (Pontifex) 由五人增至八人,占卜官 (Augur) 由六人增至九人,貴族平民皆可擔任。


      西元前287年規定部落會議通過的敕令與全民大會者同樣有效,即使與元老院的決定相反亦可成立。


      西元前265年馬西安法規 (Marcian Law) 禁止任何人兩次擔任檢查官,保民官不再坐于元老院門內凳上,而與其他官員同坐並參與討論,雖與其他官員同樣不能在元老院投票,但可召集元老院,提出建議,參與立法。


      平民與貴族至此在政治及法律上已完全平等。但選舉需錢,官員亦無薪給,平民限于財力難以任官,廟堂之上絕大多數皆為貴族。富有平民顧及自身利益常與貴族聯合制止激進立法,甚至保民官依賴富有平民支持亦成保守力量。羅馬的共和政治基本大權雖在全民,事實上卻由元老院領導。元老院的決定習慣上全民大會即行通過成為法律或政策。但在擁有地中海沿岸領土之前,一般元老頗能公忠體國,長期在職經驗豐富,主持戰爭,外交等事大體上頗能得宜,不但贏得著名史學家吉本 (Gibbon) 高度贊揚,美國國會地點及參議院亦以羅馬者為名,共和政治的影響直至今日。惜乎由于帝國主義的擴張,四百年後終於名存實亡。



                                       第二節 共和初期的社會政治及軍事概況


(一) 社會

      社會以家族 (Clan) 為基本單位。集若干家族為一小組 (Curia),各有其祭司 (Flamen Curialis),為徵兵徵稅的單位。集小組為部落 (Tribe),全國共三十五個部落。依居住地區劃分,居民絕大部分以農為業,以土地為重。對外戰爭皆為爭奪土地,一旦獲得即分給人民擴大耕地,所謂‘以劍取之,以犁守之’。土地最初屬家族共有,家長操生殺予奪之權,以後逐漸改為個人私有,貧富有別,大地主常以土地給予無產的佃戶耕種。土地有農牧之分,牧地為國有不屬任何家族,政府用以飼養祭祀及其他用途的牛羊,牛羊來源為處罰有罪者所得,一般人民亦可在公地放牧,繳納部分牲畜以為租稅。


      人民在身份地位上有貴族,騎士,平民及奴隸等階級。貴族以建邦之初大族領袖後人自居,號稱‘帕垂杞’ (Patricci),在政治上佔盡優勢,但生活簡樸,布衣粗食,亦農亦武,在知識及經驗上居于領導地位,平民對之極為敬服。騎士階級為平民中的富有者,除為大地主及富商外,亦為政府代徵賦稅,稱 ‘包稅商’,戰時服騎兵役,亦可充任元老。平民階級包括農人,小型工商業者,外邦歸化人士,解放後的奴隸 (Freedmen), 以及所謂 ‘門客’(Clients)。門客以上層社會家族為保護人 (Patron) 換取土地耕種及保護,一切唯保護人之命是聽。平時聽其驅使,戰時隨之出征,選舉時依其指示投票,為羅馬社會上之特有型態。


      貴族,騎士,平民皆具公民身份,奴隸則無之。王政時期奴隸人數不多,待遇亦較優厚,常被主人視同家人。以後對外戰爭頻繁,戰俘人數日多,出售為奴,待遇江河日下。主人可以對之鞭笞,囚禁,出售,甚至殺害,全無法律保障。偶有少數具有才學可以擔任教師,演員,工藝匠人,商人或藝術家,所得除付給主人外,尚有餘款用以贖身成為平民階級一份子,獲得公民身份。


(二) 政 治

      政治上基本大權雖在全民,卻由元老院主導一切。初建共和之時執政雖可繼續擁有君王威權,總綰行政,司法及軍事事務,但一切行事皆須先經元老院同意,再由全民大會認可,不能獨斷獨行,況且任期只有一年,日後又可充任元老,一般情況皆以元老院意見為主。以後由于民權擴張,市政官,財政官,司法官,檢查官皆由民選,各有所司不受執政指使。執政所有的司法,財政,市政及指定元老之權陸續消失,雖為元老院主席,僅能執行元老院決定的事務,偶然與元老院意見相左,亦難與之抗衡。保民官亦日趨保守,成為支持元老院威權的一員,偶有相反意見,迅即為同僚否決。元老院擁有決定政策,延長執政及司法官在城外任期,指定當選官員特殊任務,建立殖民地,分配公田,宣戰,媾和,結盟等大權,更可拒絕執行全民大會敕令,成為政治上實際領導的機構。


      共和政治之下唯一能與元老院抗衡的是全民大會。全民大會最初以小組 (Curia) 為單位召開,全體公民參加,君主統治時期僅能執行君主的命令,無任何權力。建立共和後選舉官員由軍人組織的百人團體會議 (Comitia Centuriata) 擔任。該會並可通過或否決官員及元老院提出的議案,接受對官員判決不服的上訴,審理公民被控的重大刑案 (Capital Crime),以及決定宣戰,媾和等事件。原有的小組會議 (Comitia Curiata) 僅司給予當選官員統御權 (Imperium),退居不重要地位。百人團體會議由執政或保民官召開,無提案及討論權,僅能投票表決官員或元老院提出的議案。表決以每百人團體為一票,按階級高下次第舉行。首先由貴族,騎士組成的十八個百人團體投票,其次是平民中最富有的所謂第一級 (First Class) 的八十個百人團體。以下依財富遞減的二,三,四,五等階級合共僅有九十一個百人團體。第一,二梯次投下九十八票後已佔全體多數,其餘諸人即使不同意也無能為力,其決定常具保守性。一般平民不滿,西元前471年另組部落會議 (Comitia Tributa),由小地主參加,為一中產階級的組合,其議決案與百人團體會議者同樣有效,頗具制衡作用。


      百人團體及部落會議雖可制止元老院的決定,但因疆土日益擴大,眾多公民移居他處,集合之時僅有居住羅馬及其附近者參加,對國家整體事務的利害關係感受較少,易受當局意見影響。元老院又用盡心機操縱選舉,萬一當選的人不合其意,亦可由與其利害相同的宗教團體出面以鳥飛等特殊徵兆為藉口使選舉無效,是以元老院多方運作的結果常可為所欲為。


(三)   軍事


      羅馬人以十六歲為成年,公民身份及服兵役期限亦同時開始。軍隊有騎,步兩種,以百人為一單位 (Century)。以後人數雖有增加,仍以百人團體相稱,由百夫長 (Centurion) 率領,合若干百人團體為一師 (Legion)。共和初期每師有四千二百步兵,三百騎兵及各種輔助軍,以後續有增加。貴族及騎士服騎兵役,自備馬匹及甲胄武器,依財富多寡有重甲,輕甲之分。最貧窮的人僅備石塊及投石器。


      男子孩童時期即接受嚴格軍事訓練。吃苦耐勞,以懦弱為不可原諒的罪惡,犯者遭受鞭韃,重者至死亦無人以之為過。作戰時,統帥有絕對威權。臨陣脫逃或不遵命令,統帥可以將之處死。軍士無薪餉,但可依階級高下分享戰利品。不作戰時從事勞役,道路營房皆由軍士自建。農業社會家國利害一致,一般人民有濃厚愛國心,兼以服兵役既為公民義務,亦為其特權,軍士榮譽心重,作戰時人人奮勇當先。每師自有不同軍旗,視為榮譽標幟,一旦陷敵,誓死爭回。戰況緊急之時,曾有將領故意將軍旗擲向敵方,軍士奮勇爭奪,常能轉敗為勝。




                                        第三節     疆域擴張與內部變遷


      共和初期,元老院領導相當得宜。上下階級之間雖有摩擦,劍拔弩張之際,雙方都能懸崖勒馬,妥協收場。國泰民安,兵強馬壯之餘,不斷向外擴張,遠交近攻,逐漸征服義大利半島其他民族。由于羅馬與被征服者多年相處地醜德齊,直接間接均有相當暸解及尊重,一旦征服即以統一為名,給予當地極少領袖人物全部公民身份,其餘人民亦視征服時的情況給予高下不等之部分公民權。最優者可獲所謂‘拉丁權利’(Latin Rights),除無選舉及被選權外,其他方面可與羅馬人相等;最下者僅能與羅馬人同樣當兵納稅。但是既有同為羅馬人的稱號,被征服者的自尊心可以相當滿足。各地所受待遇不同亦可收分化之效。由于獲得全部公民權的人數極少,原有的羅馬人仍可高高在上,以統治者自居。羅馬又將公民大量移居各地,給以田產,世代相守,形成農業殖民。一旦地方有事,公民守土有責,保家衛國,盡心竭力,不需養兵之責,而有駐軍之實。羅馬日漸增加的人口壓力亦可因以疏解。日久與當地文化交流,逐漸同化,產生一家的親切感。是以義大利半島統一之後,百餘年間甚少叛變。


      羅馬統一義大利半島後,益增富強,軍隊儘量徵發,可得七十七萬眾。得寸進尺,藉故又向西西里 (Sicily) 島擴張。西西里島西半部為腓尼基人 (Phoenicians) 在非洲北岸突尼斯 (Tunis) 地帶所建的迦太基 (Carthage) 城邦的殖民地。迦太基農工商業俱甚發達,既富且強。陸軍除騎兵,步兵外更有象隊。海軍雄霸西部地中海,自詡不得其允許,任何人不得在其領海中洗手。本國徵發的公民兵,殖民地貢獻的軍隊以及召募的傭兵估計最多可達四,五百萬眾。羅馬出兵西西里島後,兵連禍結,與迦太基斷斷續續發生三次所謂布匿克戰爭 (Punic Wars),戰爭期間羅馬數度瀕于危亡。所幸迦太基的軍隊及財力雖然強大,政治及社會情況卻遠遜羅馬。迦太基亦為共和政體,執政者多為富商巨賈,唯利是圖,常常不顧國家安危,決策短視,兼以社會上貧富懸殊,平民常對政府不滿,執政者也對平民多方防範。出身平民的名將哈米爾卡 (Hamilcar),漢尼巴 (Hannibal) 父子因遭當局猜忌未予全力支持使其直搗黃龍,以致先後功敗垂成。第一次(西元前264-241年),第二次(西元前218-202年)羅馬皆獲最後勝利,第三次(西元前149-146年)更將迦太基城犁為平地,迦太基從此在地球上消失。第二次布匿克戰後,羅馬接受迦太基大部分殖民地。挾雄霸西部地中海的威勢,乘東部地中海亞力山大帝國分裂後,亞洲西部,埃及,馬其頓三個王國互爭雄長,戰亂不絕的機會將之各個擊破。西元前146年完成地中海沿岸絕大部分地區的征服,西元前133年黑海沿岸的帕加曼 (Pergamum) 王國自動併入羅馬,羅馬成為擁有整個地中海沿岸地區空前未有的大帝國,歐美人士至今為之追懷讚羨不止。


      羅馬高高在上,統治整個地中海沿岸,顧盼自豪,躊躇滿志,不幸卻患了消化不良的重症。海外擴張百餘年間,內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都發生巨大變遷。其中失多得少,亂象叢生,導致顛覆全局的大革命,最後竟使世人艷羨至今的共和政治名存實亡。茲將各種變化及其衍生的問題分述如下﹕


      政治方面,由城邦擴大成為帝國。負責立法的元老院卻因見識不足,貪污腐化,種種措施失當,弊端百出,除少數當權家族及其有關人士外,全國上下無人不怨。海外新征服地區,不論大小,大如除埃及外整個北非洲沿岸,小如科西嘉 (Corsica)島,皆草草派一副執政 (Proconsul) 或副司法官 (Propraetor) 率軍治理。頭銜雖有不同,職權則一,為行文方便姑且統稱之為總督,其轄區為省。羅馬官員無薪給,無事務官,任期大多為一年,各省總督亦如之。但轄地遠在海外,難顧家園,轄地除科西嘉及薩地尼亞 (Sardinia) 外常跨今日數國,無薪給,無事務人員,如何辦事?然則執政期滿必任總督,其他有力人士亦攘臂相爭,甚至賄賂元老請求派遣。原來省民皆無任何公民權,不受羅馬法律保障,總督可以軍令行事為所欲為。賦稅亦無一定標準,任由包稅商榨取。總督與包稅商聯手,予需予求,任滿之時腰纏萬貫,不但償還賄選費用,更可安享豪華餘年。元老院坐地分贓,絕大多數驕奢淫佚,不復當年的戒慎恐懼。常遣奴隸觀察政情民意,自己衣衫飄香,情婦圍繞,飲酒擲骰,不理政事。遇有訴訟案件非親自出席不可,挨到最後時刻始行露面,兩造陳述聽而不聞,有關文件醉眼難辨,草草判決,猶自感喟 ”可厭的人,與我什麼相干?不如佳餚美酒暢飲一番!” 政風敗壞,有識之士為之憂心浩嘆。各省民眾飽受總督及包稅商壓迫壓榨,弱者賣身為奴,強者鋌而走險,整個社會為之不安。第二次布匿克戰爭期間,迦太基名將漢尼巴縱橫義大利十五年,佔領大部分地區,羅馬無力自保,戰後竟將降敵之處全體公民權取消,與一般被統治者無異。義大利人在帝國擴張期間從軍作戰出錢出力,最後遭此不公待遇,異常悲憤,為爭社會地位,西元前90年竟然爆發所謂社會戰爭 (Social War)。羅馬公民為健壯農夫,以前在義大利作戰尚可兼顧農事,長期出征海外,田園荒蕪,或遭豪強兼併,解甲之後無田可歸,致有 ”獸有其穴,所謂世界的主人竟無寸土可為自己所有” 之嘆。絕大多數具有全部公民權的人淪為無業貧民,政局焉能得安?戰爭期間有功或壯烈殉國的將領如費比阿斯 (Fabius),褔勒米尼阿斯 (Flaminius),西匹奧 (Scipio) 等人成為萬眾景仰的民族英雄,本人或其後人常獲連選連任,構成有力望族。政壇常為少數類似家族把持,互相援引,其他貴族及騎士等人被擯于權力圈外,對之極為不滿。全國除少數當權者外,上下皆怨,共和初期國泰民安的好景不復得見。


      經濟方面,由于疆土擴大,地中海成為內湖,海陸暢通,工商業迅速發展。但貿易範圍廣大,擁有大量資本的大企業佔盡優勢,舊有的小型工商難與競爭。工商業資本化的結果更延伸至于農業,富有之人大量收買土地,利用奴工耕牧,成本低廉,改善農田設施,收成增加,小地主難以立足。海外廉價穀物流入義大利,穀賤傷農,益以長期海外作戰若干戰士失去田產,以農立國的羅馬,農村竟然日趨衰落。工商業雖然盛極一時,卻有許多隱憂。由于百餘年戰勝攻克,戰俘之中人才高下俱備,各省治理不良,貧苦民眾賣身為奴,落後地區被擄出售,奴隸數目大量增加,的洛 (Delos) 島一地自朝至暮可銷萬人。企業主人不需自身經驗,只要購買奴隸即可一夕之間建立大規模工商機構。益以官商勾結,不依常規,高利貸,包稅商成為致富捷徑。一旦政局不安,奴隸失控,工商業即行急劇凋零,農業亦隨之落後。是以西元前五世紀末年,羅馬西方半壁土崩瓦解之後,西歐迅速呈現政治上分崩離析漫無法紀, 經濟大量衰退,社會上階級極端不平等,與羅馬極盛時期判然有別的封建局面。


      社會方面貧富懸殊,家庭失序,道德淪喪,人口減少,奴隸眾多,盜匪如毛,往日的國泰民安不復得見。富者田連阡陌廣廈萬間,狂歡縱飲,食不厭精。酒席之上常置羽毛,酒醉飯飽之餘欲嘔不得,即以羽毛探喉,助其嘔吐,餐飲器皿更是窮極奢侈。征服地中海沿岸地區以前一般家庭僅有盛鹽銀碟,建立帝國以後,上層社會擁有鏤刻精美重達百磅的銀盤多達一百五十枚。以富有見稱的克拉薩斯 (Lucius Crassus) 曾以十萬賽斯特斯 (Sesterces 約合今日十萬美金) 購買一對銀杯。奢侈之風擴及喪禮,出殯之時常常雜以表演,所費不貲。勒匹達斯 (Marcus Aemilius Lepidus) 欲圖矯正歪風,嚴囑家人身後喪葬不得超過百萬阿賽斯 (Asses 約合今日一百萬美金),上層社會生活水準之高可想而知。男女關係更是淫亂不堪,離婚外遇司空見慣。西元前131年以家庭生活正常著稱的檢查官麥特勒斯 (Metellus Macedoninus) 勸導國人尊重婚姻,竟然說“如果能夠,我們真都不要這個包袱。但是自然界安排我們既不能舒舒服服地和妻子一起生活,又不能完全沒有她們,適當的辦法就是要顧及永久褔祗而不是短暫舒適。”西元79年為火山灰掩沒的龐貝(Pompeii)古城遺址富商室內繪有春宮,宅門之上竟以雄性生殖器形象裝飾,淫蕩生活令人嘆為觀止。富貴人家的父母只顧尋歡作樂,兒女的教養全都交給奴隸。奴隸雖然可以將小主人照顧得健康有才學,卻無法管教他們的行為規範,導致上流社會的品德江河日下。影響所及,除農村生活尚屬正常外,一般社會常現行為乖張,兼以向海外擴張期間,許多新鮮娛樂隨之流入,其中舉國上下最喜觀賞的是鬥人鬥獸。官員競選常常舉辦,以之爭取民眾支持。民眾免費觀賞,以人獸臨死的痛苦掙扎為樂,日久成習,人性為之殘酷無情。富者家庭失序,貧者難以成家。戰時人口減少無可避免,西元前159至131年承平期間,全國人口竟然自三十二萬四千減至三十一萬九千。羅馬以此少數主人翁統治整個大帝國,兵源缺乏,有事之時不得已引用蠻族,導致最後西半部疆土失控。由于貧富懸殊,民心不平。奴隸眾多,除有特殊才能者外,一般常在白晝遭受鞭打,夜晚披鎖而眠,非人待遇不堪忍受,遇有機會即行逃亡。貧者鋌而走險,逃奴亡命為盜。義大利境內多處盜匪出沒,行人為之裹足。奴隸殺害主人,佔據地方,時有所聞。最大一次奴隸叛變,佔據數城,控制整個西西里島,歷經三任 (西元前134至132年) 執政始能敉平。


      文化方面,羅馬征服地中海東部希臘世界以後,大量吸收希臘文化。雖在百餘年後截長補短形成與希臘文化後先輝映千古艷羨的所謂希羅文化 (Graco-Roman Civilization),但是彼此生活方式不同,思想型態有異,短時間內難以融合,矛盾衝突問題叢生。羅馬正值多事之秋,更增紊亂不安。羅馬舊有文化除在政治法律上有垂範後世獨到之處外,其他方面相當落後。凱撒 (Gaius Julius Caesar) 時代以前,沒有優美文學及華麗建築,宗教亦相當原始,科技哲學更無足論。對于希臘文化在征服希臘世界以前雖有接觸,影響不大,仍然保持獨具一格的拉丁型態。希臘世界淪陷之時,文化方面雖然已是夕陽殘照缺乏創造力。表面看來仍然晚霞滿天,光輝絢爛,羅馬人羨慕之餘,不禁大量接受。上流社會的秘書,教師,醫生,技術人員幾乎全用希臘奴隸,本身也以通希臘語文,採用希臘生活方式為傲。羅馬人一向重視團體榮譽,守法重紀,偶有違犯也引以為恥。希臘人尊重個性發展,喜愛特立獨行但亦在情理之內各有所立,不容違法亂紀。羅馬人與之接觸後或因誤會或故意曲解,常將失德不法之事視為個性表現。因此政治上貪污腐化,經濟上詐欺勒索,社會上倫常失序,道德淪喪,種種亂象益形嚴重。更有甚者,上流社會對海外接觸較多,以奴隸為媒介吸收希臘文化較為迅速,思想行為逐漸脫離舊軌;下層社會無緣及此,仍保固有型態。上下之間原有利害衝突之外,由于互不暸解更加上惠不能下濟,下情難以上達之苦,一旦遇有亂事更難安撫。
 


                                       第四節      百年革命與共和政治的名存實亡


      羅馬征服地中海沿岸地區後由于負責立法的元老院對于新建帝國措施不當,本身亦日趨貪污腐化,少數家族互相援引把持政權,召致全國上下絕大多數對之不滿。益以經濟,社會,文化上發生巨大變遷,一時之間無法適應,弊端百出,問題叢生。其中最迫不及待急需解決的莫如絕大多數平民的生活問題,這些人本是健壯勤快的善良農夫,無辜遭受戰爭及國內巨變,落得無產無業,衣食不周,憤懣之情可想而知。由于具有公民身份,掌握選舉官員,表決法規以及對于最高上訴審理等權,不加安撫無異埋下定時炸彈。其實解決之道也很簡單,只要分給田產讓他們自給自足也就相安無事。但是公田絕大部份已為元老院諸公及其有關人士早經佔有,又以統治者自居,視海外諸省為被統治者所居,不肯讓公民移殖,提高省區地位,遷延時日無法解決。西元前134年泰比瑞阿格拉喀斯 (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 當選保民官提出限制佔有公田,將多餘之田分給貧民,遭受當權的人反抗,以身相殉,從此揭開革命序幕,一波三折,長逾百年 (西元前133至31年) 始行結束,但是千古艷羨的共和政治卻為之實質消失。茲將重要革命事蹟及政治演變經過分述如下﹕


(一) 格拉喀斯兄弟的土地及政治改革


      泰比瑞阿格拉喀斯自幼承受德高望重的雙親及親友影響愛國愛民,以拯救貧民及義大利地區為己任。當選保民官後提出類似恢復西元前367年李辛尼安法規的議案,限制每人佔有公田最高數量為五百朱格拉,其子每人可有二百五十朱格拉,全家所有不得超過一千朱格拉。多餘之田分給貧民及義大利盟友,每人三十朱格拉,可供一家食用,但需作為農地耕種,僅付少量租金,可以永久使用。保民官有權召開全民大會,會中自然歡欣通過,並設置三人小組調查公田使用情況加以重新分配。所選三人,一為泰比瑞阿,一為其曾任執政及檢查官的岳父克勞地阿斯 (Appius Claudius),一為其弟該阿斯格拉喀斯 (Gaius Gracchus)。三人德高望重,實為最適當人選。但元老等人以其皆為至親,加以三人曾遭襲擊為安全起見在公共場所出現時隨帶扈從多人,以及泰比瑞阿曾在全民大會請求表決罷免否決其提案的另一保民官等等行徑,宣稱泰氏將以王自居。一般民眾愚昧浮動誤信貴族之言,泰氏競選連任時意見分歧。元老院集會時貴族多人竟以凳腳,木棒將泰氏擊斃,屍體及從者三百人被投入台伯河中。廟堂之上流血屠殺為羅馬前所未有不法之事,革命浪潮從此一發不可收拾。


      泰氏死後,元老院雖獲一時勝利,但處理公田之事因獲全民大會通過不得不繼續舉行。六年之中公民人口為之增加七千六百人,但因執行小組行事或有不當之處,全民大會受反對者影響竟于西元前129年通過敕令暫停小組職權,分田之事交由執政辦理,執政為貴族派,從此分田之事掩旗息鼓未見再行處理。


      西元前123年該阿斯格拉喀斯當選保民官,鑒于其兄的慘敗,深感局部改革難以成事,最大障礙在于元老院,正本清源必須削減元老院威權。元老院勢大,為得民眾堅決支持及騎士階級與之合作,在全民大會提案居住羅馬城的公民經過申請每人每月可以極廉代價購買五個莫迪 (Modii 約45公升) 穀類,恢復分田,在達倫吞 (Tarentum) 及卡普阿 (Capua) 建立殖民地令公民租公田居住。給于騎士階級富裕的亞洲省分包稅權及法庭中陪審官位置,使其名利雙收。獲得平民及騎士階級大力支持後,將保民官任期延長為兩年。兩年之中對于政治,軍事,司法,經濟均有重大改革,胸襟開闊,眼光遠大,未來帝國規模已經粗具。但最後所提移殖義大利人重建已經犁為平地的迦太基舊址及給予義大利人公民權,不但元老院反對,無知民眾誤信讕言,以為重建迦太基即使強敵再起,以及不願義大利人分享公民利益,未予支持其第三年連任。該阿斯任期屆滿之時,其支持者與元老院徒眾在元老院附近發生激烈衝突,該阿斯被殺,從者三千人據云全被處死。官方正式宣布該阿斯有罪,禁止向其悼念,甚至不許其母及子為其服喪,然而民眾仍以格拉喀斯兄弟為為民爭取權益的英雄烈士,常在二人死亡之處獻上宗教性祭禮。


(二)馬瑞阿斯的軍事改革


      該阿斯死後,元老院恢復控制,但因腐化且無能人領導較該阿斯更需騎士階級及平民支持。對于騎士階級承包亞洲賦稅擔任陪審官及出售廉價糧食繼續執行,其他該阿斯具有遠見的措施均被擱置。西元前119年正式廢除分田小組,分田工作陷于停頓,貴族將佔領的公田變為私產,土地兼併變本加厲,小農迅速消失,貧富更形懸殊。西元前100年公民之中富有家庭不到兩千,奴隸叛變經常發生,陸地海上盜匪如毛,行人裹足,船隻難行。


      西元前112年非洲屬邦弩米底亞 (Numidia) 王室之一朱格薩 (Jugurtha) 為爭王位,對羅馬的處置不滿,發生叛變。羅馬軍隊應付此一落後分裂狀態的對手,常態之下可以旗開得勝迅速敉平。但因政治社會種種失常,富者安于逸樂不肯接受嚴格軍事訓練,貧者無力置備武裝武器,兵源減少,戰力大不如前。偶然獲勝,朱格薩賄賂元老更易將領,或者賄賂統帥按兵不動,局部亂事竟致遷延五年未得平定。西元前106年戰事方有轉機,率軍征伐之執政麥特拉斯 (Guintus Metellus) 任期將滿,希望爭取連任以竟全功。其副將馬利阿斯 (Gaius Marius) 返回羅馬本應為其助選,竟在全民大會歷數不應歸咎于麥氏的軍隊弱點,提出其改善之道。馬氏出身貧農,質樸率真,獲得民眾信任,不但選其為執政,更將原屬元老院的派遣將領之權攘歸全民大會,委派其為軍隊統帥繼續擔任平亂之責。此例一開,以後所有統帥均由民選,只要說服民眾即可獲得武力。加以馬氏執政以後建立募兵制度,軍隊由統帥召募,生殺予奪全在統帥。馬氏曾在某次戰役給予兩團義大利兵士公民權,此舉嚴重違法,事後辯稱“殺聲震天之時,法律聲音如何能辨。”此舉雖是戰況緊急之時為了鼓舞士氣權變之計,但是統帥權大張卻是無可避免的趨勢。將士對于統帥畏威懷德,逐漸成為私人軍隊,以之奪取政權直若探囊取物。是以當十二鷹旗飄揚于羅馬山頭之時,共和政治已經不復存在。


      馬利阿斯當選執政同時獲得軍權之後,次年即將弩米底亞戰事勝利結束。西元前113年日耳曼人 (Germans) 的辛布瑞 (Cimbri) 族越過阿爾卑斯 (Alps) 山與羅馬駐軍遭遇,羅軍戰敗,西元前109年再度威脅羅馬疆土擊敗羅軍。西元前107年另一支赫爾維諦 (Velvetii) 人入侵義大利西北部,羅馬執政郎吉納斯 (Longinus) 中伏戰死。西元前105 年辛布瑞人結合赫爾維諦及條頓 (Teutons) 人大舉入侵義大利本土,羅馬全軍覆沒舉國震動,惟恐漢尼巴之禍重臨。全民大會選舉馬利阿斯再任執政並兼統帥,任期五年 (西元前104至100年)。五年之中數度大戰,截至西元前101年獲得全部勝利,條頓人遁走,辛布瑞人大敗之後從此不復見於史冊。


      馬利阿斯的勝利得力于其軍事改革,改革內容主要為建立募兵制度。羅馬人長于農戰,一向以執干戈衛社稷為榮,苦于絕大多數陷于貧窮,報國有心,執戈無力。該阿斯曾經建議由政府供給武裝武器,未能實現,馬利阿斯付諸實行。凡屬羅馬公民均可志願當兵,又將角力技術訓練軍士,改良作戰方法,軍力大振。過去各部落自成一軍,自建軍旗,此後將全國軍隊統一編制,以鷹旗為唯一旗幟。羅馬帝國勢力所及之處,遍見銀鷹飛揚,流風餘韻,今日許多國家尚以巨鳥為軍隊標幟。


      馬利阿斯平亂退敵,功勳彪炳,成為舉國共仰的英雄,平民更以之為唯一救星,一時之間其影響力可與貴族並鴐齊軀。黨派對立益呈水火,雙方皆非今日的合法政黨,更無正式名稱,一般或稱之為共和黨,民主黨,或元老院派,改革派。茲為行文方便並免與美國兩大黨混淆,姑且稱之為貴族派及平民黨, 後者簡稱為民黨。馬氏于軍事行動結束之後,一般民眾更仰望其大力從事改革。孰意馬氏將才雖高,政治方面卻極平庸,既乏改革魄力,又無應付手段,依違上下之間,既為貴族所忌,又令平民失望,任滿之後不復能獲連任,羅馬局面亦因循混亂如故。


  (三)薩拉變法與貴族勢力復盛


      馬利阿斯下台之後,羅馬的局面既難改善,嚴重問題不斷發生。義大利境內與羅馬不同的各民族自被羅馬征服以後,以統一為名各自獲得高下不等的公民權。既無力反抗,亦暫時相安,帝國擴張期間更出錢出兵全力支持。第二次布匿克戰時,迦太基名將漢尼巴縱橫義大利十五年,控制大部分地區。事後羅馬獎功懲過,極少數忠貞不二的地區給與其人民全部公民身份;曾經降敵者取消其所有公民權,成為被統治階級。自此以後絕大多數義大利人遭受苛刻待遇,行政事務任由羅馬長官處理,人民常以小過遭受鞭笞致死。該阿斯格拉喀斯任保民官時曾經建議給于所有義大利人公民權,未能實現,以後有人提出同樣主張亦告失敗。義大利人忍無可忍于西元前90年舉兵叛變,參與者多為中產階級及小農,貴族及大富之人則仍效忠羅馬。羅馬剿撫並用,執政薩拉 (Lucius Cornelius Sulla) 率兵平亂,通過法律允許尚未對羅馬宣戰的城市獲得全部公民權。內亂甫平,外患又起,西元前89年歲末黑海沿岸的龐塔斯 (Pontus) 王國入侵羅馬亞洲西部領土。全民大會推舉馬利阿斯為統帥,派兩保民官至薩拉軍中接收軍隊。薩拉拒絕交出,向軍士說明時暗示馬氏將另組新軍。龐塔斯並非強國,羅馬得勝機會極大,高級軍官未表意見,一般軍士則貪功大譁,當場將兩保民官撕裂致死。薩拉率軍開回羅馬,馬利阿斯遁走。薩拉稍事安排,于西元前87年初出發東征,戰事相當順利,後方卻情勢大變。民黨重掌政權,並大殺貴族派。馬利阿斯當選第七任執政,就職後不久于西元前86年一月十三日病逝,民黨辛納 (Cinna) 繼續擔任執政。薩拉草草結束戰爭,于西元前83年再度率軍奪得政權。


      薩拉鑒于羅馬屢遭亂事,殘破不堪,百廢待舉,要求元老院給予無上威權,大力整頓。元老院乃在全民大會提議予薩拉以獨裁者職位,擁有生殺予奪之權,甚至可以變更國土疆界,委以對全國重新規劃的重任。薩拉認為半世紀來羅馬之亂在于元老院失控,是以新法重點全在恢復元老院威權。但是元老院的組織實際上僅為羅馬城的市議會,城邦時代完全合用,統一義大利後亦可應付,統治環地中海的大帝國則嫌識見不足。加以腐化自私實難擔當領導重任,薩拉逆勢而行自然不會維持久遠。革命潮流銳不可當,二十年後這些措失多被陸續推翻,其中少數可以垂之久遠的是司法改革及市政制度的建立。司法方面將民,刑案件分開處理。民事訴訟由單一法官審理,刑事案件則由一陪審團為之,以昭鄭重,重大案件另組特殊法庭審判,不再由全民大會處理。此等改革實為司法上一大進步,後世若干國家亦以之為師法。社會戰爭結束以後,義大利人全部獲得公民權,不再任由羅馬官員處置,乃效羅馬方式建立市政制度,每城有一類似羅馬元老院之百人會議,及類似全民大會的公民大會 (Citizen Assembly) 表決法規,選舉官員。官員亦如羅馬各有專司,首席官員類似羅馬執政,職權與之相同。城市地位在羅馬之下,雙方措施如有矛盾差異之處,則以羅馬者為主,地方讓步,自此以後義大利人與羅馬可以彼此相安。


      薩拉當權期間曾對民黨大加報復,公開宣布黑名單,懸賞鼓勵告密。據說名列黑名單上的人高達四千七百,株連致死者不計其數,其中不乏挾私報復,或貪圖其財富故意陷害者。民黨之中稍具聲望地位的全遭毒手,全國除一二軍人反抗失敗外無人敢攖其鋒。薩氏亦于西元前81年新法完成之後自動放棄獨裁者大權,當選為次年執政,西元前78年更自動下野,次年逝世。


  (四) 凱撒獨裁與共和政治的終結


      薩拉死後,元老院威權雖暫時恢復,但腐敗自私,及缺乏傑出領袖人才,欲振乏力。各方亂事繼續發生,最嚴重的莫過于內部治安及外敵入侵。奴隸叛變層出不窮,盜匪如毛,羅馬附近旅客人數過少不敢任意行走。地中海上,海盜組織王國,船隻非向其繳納錢財無法通行。西元前74年龐塔斯再度寇邊,鄰近的阿美尼亞 (Armenia) 亦乘機入侵。西元前67年全民大會選舉曾在奴隸叛變中立下戰功的龐培 (Gnaeus Pompeius) 為獨裁者,任期五年,授權在地中海及沿岸五十哩內便宜行事。龐氏不負所托,不到三個月(89天)將全部海盜肅清。東方局勢轉劣,全民大會又委以征伐大任。西元前65年勝利結束戰事,將羅馬邊疆自幼發拉底 (Euphrates) 河擴張至底格里斯 (Tegris) 河畔,為羅馬增加三省。五年任期屆滿,,以義大利全屬公民所在不能駐軍,將軍隊留在境外,輕車簡從返回羅馬。滿以為戰功彪炳,聲望如日中天,可以順利繼續取得政權。孰意元老院恐其得勢實行專制獨裁,不但不續付重任,對其承諾戰士分田,對外訂約及新增三省一切措施多方摯肘,遲遲不予實現通過。龐氏投閒置散,徘徊經年一籌莫展,失望之餘為凱撒拉攏,聯合克拉薩斯 (Marcus Crassus) 組成三頭政治 (Triumvirate)。


      所謂三頭政治並非正式政體名稱,而是三人之間私下結合共同把持政權。三人之中以龐培聲望地位最高,但龐氏雖然善戰,政治才調卻極平庸,反覆貴族平民兩黨之間未得任何一方有力支持。克拉薩斯出身中產階級,不擇手段以暴力欺詐成為巨富,經由拉攏及收買獲得徒眾,擁有相當勢力。因欲在東方省分包稅未遂所願對元老院不滿,但與龐培同為執政時反目成仇,若非凱撒居間協調無法合作。凱撒  出身貴族世家,先世據說與古代王室有關,但因馬利阿斯為其姑丈,妻子為民黨中曾經四任執政的辛納之女,本身亦不直元老院所為,是以開始從政即站在民黨方面。薩拉大殺民黨之時,凱撒亦倉皇逃遁,後經親友在薩拉面前為之緩頰,薩拉以其年輕且在民黨亦無顯著地位將之赦免。(凱撒生年一說為西元前100年,一說為102年,當時僅二十歲左右。)


      薩拉死後民黨勢力又形恢復,但政出多門,力量分散。凱撒僅為其中領袖之一,力量不足實現其雄心大志,乃展現其卓越組織才能,將龐培及克拉薩斯兩位水火不相容的宿敵拉攏一起共謀發展。以龐培在其軍中舊部的人脈及克拉薩斯的人力財力支持凱撒當選西元前59年執政,為龐培順利解決其分田,訂約以及處理新增三省事務等問題。一年任滿之後凱撒出任高盧 (Gaul) 總督任期五年,龐培先後以分田及糧食供應名義坐鎮義大利。三人聯合,貴族派一籌莫展,其中一人曾寫道 ”我們各方面都被 ‘將軍’ (checkmated),為了畏懼死亡及流放,對于自由已經絕望,每一個人為之長嘆,卻無人敢于說話。” 西元前55年龐培及克拉薩斯擔任執政,任期滿後龐培擔任西班牙總督,克拉薩斯擔任敘利亞總督,為期均為五年,凱撒任期亦再延長五年。克拉薩斯本來想在財富之區的敘利亞繼續發財及伺機立下戰功增加政治資本,不幸在西元前53年與安息 (Parthia) 作戰時中伏被殺。凱撒在高盧七次出征,剿撫並用,將一向多事的高盧完全馴服,甚至準備進而征服萊因河對岸的日爾曼人,聲望之隆如日中天。龐培對之相形見絀,逐漸為貴族派拉攏,西元前52年獲得獨裁者職位,某次病瘉,羅馬竟為之隆重慶祝。龐培被捧得飄飄然之餘又對凱撒在羅馬人心中日漸增高的地位心懷嫉妒,西元前50年貴族派于凱撒任期未滿之時以高盧戰事已經終止不需凱撒再作停留為藉口將其召回,龐培竟未認真阻止。凱撒要求競選下任執政,貴族派又以其本人不在羅馬不能參選加以拒絕,忍無可忍于西元前49年帶兵返回羅馬。龐培及大部分元老逃往希臘半島,凱撒趕至義大利東岸欲與之協商避免衝突,未果。羅馬人選其為執政授權征伐叛逃,內戰開始。龐培兵敗,逃往埃及為埃及王所殺。元老餘眾退往北非弩米底亞與弩王朱巴 (Juba) 聯合反抗。西元前46年塞普薩斯(Thapsus) 一戰,貴族派失敗,領袖人物卡圖 (Cato) 自殺,內戰結束。凱撒被選為任期一年之獨裁者,西元前44年改為終身任期,兼任保民官及總司令 (Imperator), 任期均為終身。集軍,政,立法大權于一身,名為共和實同專制,可以放手對將近百年的亂局作一全盤整頓。


      政治方面,凱撒雖然掌握一切大權,但對政敵既往不咎,甚至任其仍任原職。內戰勝利之後,在敵方發現的文件不加檢閱即行銷毀,以免其中有關人士畏懼立場暴露不能自安。薩拉,龐培,卡圖等人座像仍在公共場所甚至元老院中置放以示尊重。用人唯才不分黨派一秉大公,但對革命期間聚眾要挾政府,影響選舉的政治性結社 (Clubs) 不論其立場屬于貴族派或民黨一律嚴禁,現有者立加解散。慎選各省總督,延長其任期,可至二年甚至二年以上,以便其對應興應革的事有所作為。軍政,民政劃分,各歸中央統籌辦理,總督不再一手包辦。廢包稅商,由稅務人員按一定稅率徵收。稅務人員位列政府官吏,基於責任心及榮譽感可以不致唯利是圖。又有一定稅率,不致對人民任意壓榨。


      軍事方面,解散從龍舊部授予田產,使其解甲歸田。以後從軍的人,服役期限可以分期執行,以免長在軍旅與平民生活脫節。增加軍隊數目,駐防邊疆,捍衛國土,境內則全由法治,不置一兵一卒。本人除自古即有的扈從 (Lictors) 外,並無衛隊,以示不以武力威脅民眾。至于建造軍營使軍民分開,民眾生活不受干擾的計劃則因不久被刺,逝世以後始克實現。


      經濟方面,統一貨幣通商惠工,鑄造金幣用于全國,各地原有貨幣按一定比例與金幣同樣使用。大量修建道路便利交通, ”條條大路通羅馬”之說自此方能開始。限制奴工,地主必須僱用自由勞工若干人,與奴隸成一定比例,最多可達全數之半。大量分田,移民于海外各地,公民所在的城市可仿義大利建立市政制度,各省的地位從此可以局部提高與義大利相等。廉價糧食糜費公帑,養成人民惰性,本為該阿斯格拉喀斯為求平民支持所設的弊政。凱撒擬將之根本取消,以分田之法使貧者自耕自食恢復勤勞,減少政府開支,移作其他正當用途。數年之中領取廉價糧食的人由三十二萬人減至十五萬,凱撒如能終其天年必可達到完全廢止的目的,可惜以後的統治者無此魄力不敢開罪貧民,以致弊政一直存在到羅馬滅亡。鼓勵農村生活,已獲分田的人必需耕種其田,二十年內不得出售。限制高利貸,規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12%。放債者貸出之款不得超過其田產總值一定比例(可能為二分之一)。是以債主必須擁有可耕之地,促進農村復興,完全以放債謀利者可以因之絕跡。


      社會方面,嚴格懲處離婚及淫亂行為,禁止過分奢侈的墓碑,限制衣紫及珍珠飾品,規定飲食最高價格,期能恢復善良風俗及儉樸生活。縮短兵役時間,元老階級人士除因公務外不得在義大利以外居住。適婚年齡的義大利人不得連續離開義境三年以上,育有數名子女的貧民優先分田,期能促進義大利人口繁殖。限制奴隸人數,規定牧地主人所用勞工之中三分之一必須是自由成人。減輕貧民債務負擔,免除所借債款利息,已付利息須自本金扣除,利息總數不得超過本金。以財產抵債者,須按內戰以前價值計算,以免承受因戰亂貶值的損失。


      文化方面,兼容並蓄,期能融合拉丁,希臘及其他型態形成更高文化。宗教也非常自由,羅馬城內信仰猶太及埃及等教者皆可安居。本身亦兼希臘,羅馬之長,文采風流。東征時戎馬倥傯之間所傳 ”已至,已見,已經征服” ( Veni,Vidi,Venci) 捷報,千古傳為美談。凱撒兼任大祭司,掌管曆法。鑒於羅馬當時所用的陰曆年久失調,時序錯亂竟達三月有餘,於是參考埃及所用陽曆,製定新法。以一月一日為歲首,於西元前45年正式啟用。西元1582年教皇格瑞格里十三世(Gregory XIII)加以修訂,許多國家沿用至今,我國民國以來亦予以採納。至於計劃之中的編纂法典及鑿通科林斯(Corinth)地峽等大規模工作,則因不久被刺未克實現。法典於西元二世紀初皇帝哈德瑞安(Hadrian)時完成,科林斯地峽則至今尚未鑿通。


      凱撒一切措施有些僅能治標,未能治本。例如,義大利農村衰落原因甚多,分配公田給無產無業的公民,短時間內固然可以恢復相當繁榮,但是若干其他因素仍在,不久之後,小農又為大地主兼併,農村依然無法振衰起弊。社會風氣墮落,家庭生活失常,需要思想教育和居上位者以身作則,逐漸移風易俗,法律干預難奏急效。奴隸人數,借貸利息更難挨家考察予以禁止。但是既有法律規定,人民終究有些顧忌,百年亂局可望逐漸恢復正常。西元前44年,凱撒意外被刺,內亂又起。他的養子屋大維(Gaius Octavius)擊敗群雄獨攬大權以後,除增設禁衛軍外,一切蕭規曹隨,無論治標治本都能暫時解決共和末期百病叢生的問題。人心厭亂,長達百年的大革命也就告一結束。凱撒創立的一切規模雖然大違民主初衷,但在帝國擴張以後絕大多數民眾缺乏參政能力的情況下,也可維持相當安定的局面。直至1453年東羅馬滅亡為止,羅馬國祚延續將近一千五百年,厥功不可謂之不偉,凱撒的名字也成為羅馬皇帝除奧古斯都(Augustus)外的另一尊稱。        


      凱撒在政治方面胸襟開闊,對政敵寬大,不以武力自保,是其最偉大處,但卻因之召來殺身之禍。西元前44年出席元老院會議時,仍任元老的敵人猝然發難。凱撒孤身抵抗,難敵眾手,竟以身殉。屋大維獨攬大權以後,鑒於凱撒之死,在義大利設置九團禁衛軍(Praetorian Guards),其中一團常駐羅馬,出入扈從。刀槍之下,公民全無自由可言,共和政治以民為主的精神從此蕩然無存。西元前27年元老院更以具有最高敬意的奧古斯都相稱,其基本勢力所在的總司令(Imperator)也成為其多種職位的代表稱謂,身後更可指定繼承人。自此以後,父死子繼,形成家天下,直至另一強者以武力奪取大權,取而代之建立另一朝代為止。羅馬在政治上除仍保留共和國(Republic)之名,人民具有公民身分,以及統治者必須兼具宗司令,執政,保民官等職始能取得合法大權以外,實際情況與我國秦始皇以致溥儀的帝制毫無兩樣。“總司令”一詞亦為我國史家議為“皇帝”。治史者每以“共和時期”與“帝制時期”分別敘述羅馬兩段政治型態截然不同的歷史。共和政治名存實亡,醉心民主政治的人為之掩卷浩嘆。追源溯始,羅馬共和的消失,實肇因於帝國主義的擴張。我國幸有“王者不遠圖”的名訓,對外戰爭都是外敵入侵被迫自衛,從不主動侵犯他人國土。數千年來雖有多次外患,均能堅持文化傳統以天下興亡為己任奮起抵抗。屢仆屢起,自立自強,至今猶得屹立世上,邁向民主。揆諸史冊,實罕其匹!


      綜觀西洋古代實行民主政治的經驗,即使極盛時期,選舉和民意表達的方式也都容易發生問題。古代雅典及羅馬選舉官員,表決議案皆由全民大會直接舉行。國小民寡,居民對候選人及國內情況大致熟悉,可以充分表現民意。但群眾集會,易受會場氣氛感染,遇有儀表不俗能言善道之人,不論其內涵為何,常可產生好感。謠言中傷,基於幸災樂禍心理,更易為一般民眾接受。民眾對外邦事務亦甚少知悉,誤選誤判,所在多有。雅典遠征西西里之役,誤判敵情,加以無知人之明,貿然出兵,錯選統帥,招致大敗。羅馬統治環地中海地區,元老院種種錯誤措施,全民大會不明狀況,照單全收。軍隊統帥改由民選之後,只要能說服民眾,即可獲得武力,奪權謀私,種種前例屈指難數。波里比阿斯(Polybius)認為民主政治行之不善之時,即將出現專制獨裁之人,誠為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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