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商品介紹
2
古代雅典社會階層之變動與政權之逐步開放3
https://www.stcef.org.tw/ 財團法人沈剛伯曾祥和文化教育基金會
192

古代雅典社會階層之變動與政權之逐步開放



                                      古代雅典社會階層之變動與政權之逐步開放



一  西元前八世紀以後雅典政治經濟及社會之變遷


      雅典位于希臘半島西部沿海之阿提卡(Attica)平原。早期爲一小邦,西元前九世紀左右統一阿提卡,將居民分别隸屬于四個部落,各有其部落之王(Tribe King)。部落以家族爲單位,土地相鄰之家族結爲佛瑞特拉(Phratra),最初四部落之家族皆爲貴族,因爲惟有貴族才能辨其先世,同一祖先之後裔共爲一族,其他農、公、商等下層階級,祖先默默無聞,不能辨其所從出,只有以所奉神祗分别建立類似家族之組織,稱奥基昂尼(Okgeones)。西元前七世紀,佛瑞特拉爲考核公民身份之基本組織。是時由于工商業之興起,平民階級逐漸抬頭,奥基昂尼之人亦可列入其中。凡雙親皆具公民身份之兒童,經過一定儀式,即爲某佛瑞特拉之一員,未經此等典禮者,被認爲「不合法」。但雅典法律對于此輩「不合法」之子女,僅剥奪其繼承父產之權,政權之行使,不受影響。近世研究雅典社會制度者,或以部落所含佛瑞特拉及家族數目皆有一定,即每一部落包含三佛瑞特拉,每一佛瑞特拉包含三十家族,更有謂每族包含三十人者。實則只有每部落所含佛瑞特拉數目固定爲三,每一佛瑞特拉所含家族數目則多少不等,家族人數更無法整齊劃一。


      雅典人又以身份地位分爲四個階級:第一階級爲貴族(Eupatridae),其次爲自耕農(Georgi),再次爲工商業者(Demiurgi),三者皆可參加公民會議。其他耕種貴族田地之「六分之一工作者」(Hektemoroi)(註一),傭于工商業者之勞工、以及零售小販等,皆爲無公民身份之自由人,統屬第四階級。西元前七世紀後半期,社會階級改以財產區分(註二)。歲入榖、油或酒之總量相當于五百麥迪納(Medimni)(註三)榖物者,爲第一階級(Pentacosiomedimni)。歲入三百麥迪納者爲第二階級(Hippeis),戰時可充騎兵(註四),又稱騎士階級。歲入二百麥迪納者爲第三階級(Eugitae),又稱提姆斯特(Team Ster),意謂可以雙牛自耕其田者。歲入不足二百麥迪納者爲第四階級(Thetes),雖具公民身份,卻無參與政事之機會。


      雅典統一阿提卡之同時或其前後,内部政治亦起變化。王權開始衰落,羽毛豐满之貴族逐漸代行王政。第一步由貴族中舉出將軍(Polemarch),掌握軍權。其後更由麥當提(Medontids)家族之一人總攝朝政,號稱執政(Archon),任期終身。西元前八世紀中葉左右,執政任期減爲十年。西元前六八三年以後,執政、將軍及王皆每年改選。至于執政何時由麥當提族開放于全體貴族,以及國王何時改爲民選,則一無所知。


      西元前七世紀初年,雅典貴族政治已臻完成。執政、將軍及王皆由貴族充任,任期一年,由全體公民組成之全民大會(Ecllesia)選出。至于已否由大會直接選舉,或僅提出若干候選人,再由長老會議(Bule)圈定,則不得其詳。執政爲百官之首,以其名紀年,就職時宣誓保障每一公民之私有財產。將軍除爲軍隊統帥之外,尚在埃利薩斯(Elisus)河畔之埃披利康(Epilykeion)設置法庭審理所有非公民之訴訟案件,外邦人士(Metics)事務由其處理。王(Basileus)掌宗教事務及宗教有關之訴訟案件。長老會議開會時,王爲主席。對于會中司法方面事務具有相當權力及責任。歷史悠久之宗教儀式由王或將軍主持。較遲設置者,如五月下旬之豐收大祭(Thargilia)、阿波羅(Apollo)大祭、以及西元前六世紀新創之酒神祭(Dionysia)等,則由執政主祭。充分反映三者權力之先後遞嬗。


      長老會議爲希臘各邦普遍具備之古老組織,雅典亦不例外。會議由貴族組成,所有官員皆在其中,惟執政、將軍及王之外,其他議員如何產生不得而知,實際運作情形亦不得其詳。貴族政治極盛之時,長老會議除爲決策及統治機構之外,又可掌理訴訟。常于城外阿瑞歐帕格斯(Areopagus)大石之上聼取謀殺、有謀殺意願之暴行、以及下毒、縱火等刑事案件。西元前六世紀後常稱長老會議爲阿瑞歐帕格斯會議,以别于以後設置之四百人或五百人會議。


      西元前七世紀中葉,受經濟及社會變動之影響,于執政、將軍及王三長官外,增置六法官(Thesmothetae),合稱九執政。六法官掌理司法,並將裁判作成紀錄,予以保存。除謀殺案外,似已接管前屬長老會議之所有訴訟案件,而爲長老會議中一小組會議。六法官中,三人來自第一階級,二人來自第二階級,一人來自第三階級。九執政就職之時,宣誓恪遵法律行事。如有不公,罰獻與人等長之金人。 


      西元前七世紀,第四階級雖尚無緣參與政事,但海軍建立後,擔任摇槳工作,既盡捍衛國家之責,自爲以後爭取政權舗路。雅典海軍共有戰船四十八艘。每一部落分爲十二海軍區(Naucrarae),每區供船一艘。海軍事務由海軍將領團(Naucrari)管理,主其事者稱主席。其後海軍將領團職權日益擴大,可能包括若干海軍以外之事務,逐漸發展成一重要行政團體。
西元前七世紀,雅典農人生活至爲艱苦。西元前六三二年左右,政局一度不安。可能由于平民之要求,當政貴族于西元前六二一年授權杜雷可(Draco)制定成文法。其中條文除有關流血案件之刑法部分外,皆已失傳。但由「杜雷可之法以血寫成」之諺語觀之,其法至爲嚴酷。細故小過入偷竊白菜亦處死刑,債務本利倶須清償,無法償還則以田地或人身相抵。是時貴族大權在握,法律必得其同意,始能行使。放債之人既多爲貴族,土地農產亦大部分爲其所有,是故對其權利保障無微不至,然而法有成文,當政者無法任意增減,人民之保障畢竟較前爲多。而且自殘存條文觀之,,謀殺、意外殺人及正當殺人等行爲已經分别處理,法律實已相當進步。杜氏法規之中又有五十一法官之團體(Ephetae),自第一階級選出。但是否爲長老會議之一部分,或爲另一獨立團體,則未可確知。


      西元前七世紀末葉,雅典貧富懸殊益甚,是時錢幣依然稀少。小地主資金不足,常高利借貸,以田爲抵。久而久之,漸爲無產之人,勞工大眾更多淪爲奴隸。益以貴族出身之法官常偏袒富人,枉法凟職,平民不堪其苦。上下之爭,一觸即發,當政者自知危機迫在眉睫,不得不讓步妥協,同意改革。


二 民主政治之初建


      梭倫(Solon)出身貴族,多財善賈,但賦性仁厚,中正和平,見聞廣博,眼光逺大,深受國人愛戴。西元前五九四年被推選爲執政,受命修改全部法規,就職之時,一改常規,不用「保障所有國人私有財產」之誓詞,宣佈取消以人爲質之債務,恢復債奴自由。雅典人感其德意,是年夏日舉行慶典以紀念之(註五)。至于債務取消之後,如何善其後,則史册乏書,不得其詳。梭倫新法,禁止以身抵債;並規定私人財產之最高限制,以免土地過分集中,除橄欖油外,禁止一切農產品出口,以免民食不足,是時雅典尚用伊琴那(Aegina)錢幣,商業範圍僅能及于鄰近之伊琴那及麥格拉(Megara)等地。梭倫採用優比亞(Euboea)標準,自行鑄幣,新幣一百約值舊幣七十。自此以後,海外貿易,更加推廣。凡此種種經濟及社會之改革,固可有利于負債最多之貧民以及工商業之發展,但對利率並未規定最高限制,六分之一之工作報酬亦無法改善。因之債務受損之富人以及妄想將大地主土地充公予以分配之貧民,雙方皆感不满。


      司法方面,杜雷可法中除有關殺人之刑法沿用不變外,其餘部分,一概廢止。一般言之,較前頗爲寬大。新法規定無繼承人者之財產,可依其遺囑處理,不必循舊習由其最近親屬繼承,顯示對于個人自由意志極爲尊重。但禁止奢侈,懲罰懶惰,則對私人生活干涉更多,立法成之後,公布實施(註六)。國人宣誓共守,有效期間,至于百年。


      政治方面,設置四百人會議(Council of 400)(註七),我全民大會之預備機構,一切議案皆須經其作初步討論,再將決定交付全民大會,大會通過,即成正式法律,一如前此長老會議之所爲。四百人會議除議事外,又負監督官員之責。議員由四部落各選百人組成,可能由抽籤產生。除第四階級外,其他三階級人士皆可充任。
 

      又設民眾法庭(Heliaea),法官最多可達五百人,由抽籤產生,四階級人士皆可充任,法官執行任務之前,須先宣誓。官吏任满之後,人民如認爲其在任内有失職之處,可控之于民眾法庭,至于一般訴訟,仍由執政審理,而以民眾法庭爲最高上訴機關。以後逐漸演變,成爲正式審判機構,而且一經判決,即成定讞,無處可以上訴。


      執政仍爲九人,職務不變,由抽籤決定人選(註八),僅第一階級人士可以充任。司庫官(Treasure of Athena)亦然。其他官職則第二、第三階級皆可充任。第四階級雖不能在政府任職,卻可參加全民大會,對官吏之選舉表示意見,戰時亦可服輕甲步兵或海軍役。希臘人視抽籤爲神意指示,隆重而且公平。梭倫新制,一切選舉皆用此法。惟九執政責任繁重,萬一中籤之人不能勝任,影響甚大。爲慎重起見,先由四部落各選十人,再由四十人中抽出九人。四百人會議議員可能亦由此種混合方式產生。


      長老會議仍然保留,並給予保障憲法、保護法律及監督官員之崇高任務,宗教及司法事務亦由其處理。表面上位尊責重,但職權空泛而不明確。而且對于全民大會議案初步討論及決定之權,既已移交四百人會議,長老會議實際上已無緣參與核心政治。此後,執政任满即成長老會議之當然議員,若干年後,其份子亦間接由民選產生。


      梭倫極力維持四部落之機會均衡與上下階級之調和,但一切政權行使既皆經由四部落,則宗族恩怨表現之機會較前更多。阿提卡之地方派系亦乘機互相傾軋,雅典政局更爲不安,相傳梭倫曾經規定如地方派系發生爭執,則當地公民必須以喪失公民權爲代價,選擇其一方加入,藉以迫使該區優秀份子干預其事。用意雖佳,方法卻拙劣難行。


      梭倫之改革,創新之處甚多,方式都絕對合法。不但不趁政局紊亂,人心惶惶之際,步鄰邦之後塵,自爲僭主,即在受命制法,大權在握期間,亦不濫用職權。一切作爲皆集中于法制之改革。盡心竭力,爲國爲民,忠誠正直,並世實罕其匹。惟亂世之中,人心浮動,持中庸之道者,往往爲左右两方所不满。梭倫于新法頒布之後,去國逺遊。十年後歸來,雅典已面目全非。其晚年事蹟,極難考查。或謂其逺適異邦,托庇于塞浦鲁斯(Cyprus)王索里(Soli)宇下,或謂其曾號召國人,共抗僭主,二者皆乏有力根據。所可知者僅物質生活頗爲優裕,皮昔斯特拉塔(Pisistratus)亦對之極爲尊敬而已。梭倫一生,費盡心血,建立民主,卻于暮年目睹僭主猖狂而莫可如何。老懷悽愴,可想而知。約于西元前五六○年左右去世。梭倫之改革,雖不能立竿見影,即時奏效,卻已爲民主政治奠定基礎。開創之功,實不可没。


三  無產階級之消失與克利西尼之改革


      梭倫新法實行之後,中產階級得以參與國事,自然熱烈擁護;貴族則以權利遭受損害,對之極度不满。雙方各自形成海岸(Coasts)及平原(Plains)两黨,劇烈鬥爭。西元前五八九—八及五八四—三年且曾两度無法產生執政人選。海岸黨領袖爲麥格克利(Megacles),平原黨領袖爲賴喀格斯(Lycurgus)。二人皆出身貴族,卻以家族宿怨,積不相能,各領一方,互爭雄長,充分顯現梭倫以部落爲行使政權單位之惡果。其時第二階級以下,尚乏領導人才,不得不借重貴族以達其願望。


      因爲貴族出身之皮昔斯特拉塔于西元前五七○至五六五年左右,雅典與麥格拉之戰,奪取薩拉米斯(Salamis)及其對岸尼西亞(Nisaea)時曾立顯功。野心勃勃,不甘寂寞,拉攏两黨以外之人,另組第三勢力。其中主要成分爲居住山間之貧苦民眾,以及因債權受損而對新法不满之富人,號稱山陵黨(Hills)。趁平原及海岸两黨鷸蚌相爭之時,以暴力欺詐三次奪得政權。第一次于西元前五六一年上台,五年之後,被平原、海岸两黨聯合驅逐。第二次于西元前五五○年左右,得麥格克利之助,取得政權,並婚麥氏之女。不意夫婦閨房失和,激怒泰山,不到一年,即遭罷黜。逺適北方,採金募兵,廣結外援,十年之後,捲土重來,統治雅典直至西元前五二八年逝世之時。皮氏執政之時,名尊民主,實爲獨裁。但能内裕民生,外揚國威,提倡文藝,閎獎風流。雅典富强之基,實奠于此時。


      是時階級劃分之標準,已由糧食轉爲金錢,西元前六世紀初年以貨幣稀少,列于第一階級者,皆爲巨富。至于中葉,則中人已有同樣收入,是故第一階級人數大增。皮昔斯特拉塔專政之後,敵對之貴族,或逃或逐,大多離開阿提卡。所遺大量土地,收歸公有。皮氏將之化整爲零,分授無田之人。佃農、傭工、城市遊民,均皆獲得土地,並由政府貸款,助其始業。承領公田者,年繳主要產品十分之一,以爲地租。皮氏即身或其子執政時,且曾一度減爲二十分之一。前此之無產階級,一躍而爲自耕農,六分之一工作者逐漸絕跡。皮氏又致力于農業之改進,工商業之發展,並在黑海沿岸開採金銀,民生日裕。半世紀後,所謂第四階級與第三階級之區分,已甚難辨别。


      皮昔斯特拉塔雖然有功于工商業之發展及第四階級生活之改善,在政治上卻高壓獨裁,經常操縱執政選舉,梭倫所訂抽籤之法可能已經廢止或加以修改。不過高壓之下,黨爭因而平息;富强之餘,得以國泰民安,一般民眾雖不能實際掌握政權,在民主招牌之下,仍可參加全民大會及民眾法庭,藉以獲得參與公務之訓練,爲以後真正民主政治舗路。


      西元前五二八年皮氏逝世,其两子希皮阿(Hippias)及希帕喀斯(Hipparchus)繼掌政權。承襲父風,與國人頗能相安。不意西元前五一四年,希帕喀斯以私行不檢,被刺身死,希皮阿作賊心虚,以爲國人不满其獨裁。博浪之錐,已經發難,己身生命亦岌岌可危,于是刻意防範,處處猜疑,暴行日顯,人心盡失。流亡在外之貴族以阿珂梅安(Alcmaeonids)族人領導,得斯巴達之助,于西元前五一○年驅逐希皮阿,結束僭主之治。


      希皮阿被逐後,暴政雖除,黨爭又起。西元前五○八年—七年,伊薩高拉(Isagora)任執政時,阿克梅安族之克利西尼(Cleisthenes)以授予公民權相號召,得無公民身份之貧民擁護,提出對民主政治之改革方案。伊薩高拉以斯巴達之援助,將克利西尼逐出雅典。斯巴達王克利曼尼(Cleomenes)率軍再入阿提卡,企圖重建貴族政治。雅典人民羣情憤慨,奮起抵抗。克利曼尼隨帶軍隊不多,與伊薩高拉一同被困于雅典衛城(Acropolis),眾怒難犯,不得已投降。克利西尼與其他同時被逐之人,重返雅典,繼續從事改革。


      梭倫眼光逺大,胸懷開濶,創建民主政治,目標極爲正確,實行結果,卻績效不彰,其主要原因在行使政權之組織仍爲以血統相結合之四部落,以致家族恩怨及地方派系之爭,層出不窮。克利西尼有鑒于此,另創新組織,將雅典原有之百餘地方單位狄姆(Demes)分别結合成三十特瑞提(Trittyes)。每一特瑞提所含人數相若而狄姆數量不等,如派瑞阿斯(Pireaus)以一狄姆自成一特瑞提,可能以其人數眾多之故。再將雅典全境劃爲城市、沿海、内陸三區。新組織共分十部落,每一部落包含三特瑞提,分别取自城市、沿海、内陸三區,如此則將來自不同地帶之人結合成一政治單位,共同行使政權,既可平衡其地方背景,又可避免家族恩怨及地方派系之發生。


      十部落及諸狄姆各有其官員、集會及公共財產。狄姆之主席稱狄馬克(Demarch),負責保管該區公民名册。年满十七歲者即可列名其中。軍隊以部落爲單位,每一部落貢獻重甲兵及騎兵各一隊。特瑞提僅爲將狄姆納入部落之重要樞紐,其本身並無獨立組織,甚少見于官方文件,十部落組成之初,列名于某狄姆公民名册之人,其子孫永逺屬于此一狄姆。即使遷居他區,籍貫亦不改變。此後官方文件稱某人之名,即于其名之上冠以所屬狄姆之名,而稱「某狄姆之某人」,以代替舊日冠以父名之習慣(註九)。雅典全境除邊疆地帶之歐羅巴(Oropus)及埃留塞瑞(Eleutherae)两地爲雅典屬地,無權參政以外,其餘地區均皆納入十部落之中。


      行使政權之組織,既以新組十部落爲單位,代表十部落之五百人會議遂爲全民大會之預備組織,一如前此之四百人會議。五百人會議由每部落各選五十人組成,任期一年,按狄姆大小決定其代表之比例人數。改革之初,可能先由各狄姆推出候選人,再行抽籤決定正式人選。四十年後,所有代表皆直接由抽籤產生。每人一生之中僅能充任一次,不得重複。西元前五世紀可以參加五百人會議者,約爲一萬至一萬五千人左右,平均每人均可輪到。即時本人未抽中時,亦常有家人或親友參加,是故每一公民皆對國事異常關心,無形中中提高其愛國精神。新代表產生後,由現任會議考核其公私生活表現,如認不妥,可以加以拒絕。代表就職時,須宣誓貢獻對城邦最有利之意見,並對其所作決定負責。


      五百人會議爲全民大會之預備機構,任何議案皆須先經五百人會議討論,作成決議,再交全民大會。大會通過,即成正式法規。五百人會議又爲全國最高行政權威,執政及其他官員必須出席報告施政,並接受會議命令,爲之執行一切交辦任務,十部落各選財政官一人組成阿帕德克泰(Apodektai),在五百人會議指導之下,掌管全國財政。會議具有與公共事務有關之司法權。官員有罪,可科以罰金。至于一般司法案件,亦可自組法庭,或交其他法庭審理。除此以外,又可掌管公共建築,並參與軍事、外交等事務,可以代表本邦與外邦談判或接見外邦來使,但宣戰及訂約之權則操之于全民大會。


      五百人會議人數眾多,職責繁重,全體集會治事,極爲不易。乃分一年爲十期,稱普瑞坦尼(Prytanies)。其中三十六天者四期,三十五天者六期。十部落代表輪流當值,每部落負責一期。當值部落代表之主席及該部落中一特瑞提之代表必須住于議會會堂附近之公廨,以便夙夜在公,不誤國事。每一普瑞坦尼必須召開全民大會四次,必要時得再加開特别大會。克利西尼時,全民大會之組織可能亦有若干改變,惟史册乏書,不得其詳。


      五百人會議已具代議性質,但始終未成正式立法機構。蓋雅典小國寡民,人口最多時,公民人數不過數萬,住處不逺,直接民主易于行使,不必假手代表立法。不過習慣上,五百人會議議決之事,大會常照例通過,甚少駁回。五百人會議直至西元後第三世紀仍然存在,前後約歷七百年。睽之史册,實屬罕見。


      克利西尼時,政府高級職位似乎仍僅第一、二階級人士可以充任。但由于工商業之發展,歲入相當于五百麥迪納榖物者較諸梭倫時代已大爲增加,政權實已相對開放。西元前四五八—七年,第三階級亦可加入。不久,因生活改善而與第三階級區别漸泯之第四階級亦被允參加,雅典人擔任公職已無階級限制。至于執政選舉之法則似乎並未恢復梭倫舊制。


      軍隊由十部落所選之將軍率領,將軍既爲民選,又可連選連任,其重要性遂逐漸凌駕于由抽籤產生之執政之上。


四  民主政治之完成


      民主政治之先決條件,必須絕大多數國民有足够之知識與能力行使政權。然而一般民眾之政治知識及參政能力絕非短時間内可以培養成功。雅典自從梭倫初創民主,至克利西尼之時,已經將近百年,絕大多數人民有產有業,參政經験亦日趨豐富。克氏再加以制度方面之修正,去蕪存菁,民主政治之運作,乃逐漸步入坦途。自此以後,内爭既停,富强可期,上下同心,莫不以獨創一格之新政爲榮。西元前五世紀初年,波斯帝國乘横掃亞非之威,挾雷霆萬鈞之勢,大舉進攻希臘,一般希臘城邦不敢以卵撃石,無不望風披靡。惟有雅典與斯巴達各以其民主政治及尚武精神傲視儕輩,不甘與懦夫俗子同列,抗然獨立,不計生死,寧爲玉碎,不爲瓦全。奮力抵抗之下,竟使波斯損兵折將,知難而退。雅典人大難既解,信心倍增,對于民主政治益加珍視,適有世家出身之大政治家伯里克利(Pericles)才德兼備,導民有方,雅典之民主政治乃臻于極盛。


      西元前五世紀初年,雅典之政治制度曾有若干重要修正。克利西尼原意以爲執政之權甚大,必須慎選有特殊能力之人充任,與五百人會議互相制衡。但至西元前四八七—六年特勒辛納(Tesinus)任執政時,執政改由諸狄姆克選五百人(註一○),再由其中抽出九人。自此以後,沿爲定制。公平無私,固可確保;才能方面,卻難兼顧。特殊人才出任首席執政之機會僅爲五百分之一,執政在政治上之重要性遂大爲減少,九執政中之將軍(Polemarch)亦難擔當司令重任。于是由部落選舉產生之十將軍團(Ten strategi)逐漸成爲實際領導中心。五百人會議之職權亦凌駕于執政之上。十將軍最初由各部落分别選舉,不久以後,即改由全體公民共推。十將軍輪流值日充當總指揮,但司令大權日日更易,承平時期尚可應付,戰時事權不專,實難領軍。乃于全民大會通過作戰之同時,亦當場指定十將軍中某人擔當該戰役之總指揮,但僅能統轄與作戰有關之同僚,不能及于十將軍全體,而且戰事一旦結束,總指揮職權即告解除。


      西元前五世紀雅典曾有陶片流放之制(Ostralism)。相傳爲克利西尼所創,但實際應用則在馬拉松(Marathon)戰爭之後,首見于西元前四八七年希帕克斯(Hipparchus)之被逐,其法係于每年第六普瑞坦尼,先在全民大會討論當年是否需用此制,如認爲必要,即于第八普瑞坦尼召開特别大會,公民依部落單位齊集市場所在,將企圖放逐之人名書于碎陶片上,投諸罐中。開票結果,不足六千者不計,六千以上得票最多者,限于十日内離境,十年之内,不許返國。但其公民權及家人財產則絲毫不受影響。期满返國,或不到十年即被召返國,仍然可獲重用。此法盛行大半世紀,西元前四一七年以後始不見于史册。在此期間,雅典名人泰半曾遭放逐。表面看來,流放大罪,竟不明言其過,似乎失之輕率。相傳西元前四八二年綽號公正(The Just)之阿瑞斯泰迪(Aristides)被放逐時,曾有不知其爲誰之文盲請其代書阿瑞斯泰迪之名于陶片之上。阿氏依言照辦之後,不禁詢問其故,其人竟答以:「我已厭于聽人稱其爲公平正直之人」。似此奇事,固屬少有;然就被逐者事蹟觀之,多僅政見不合時宜,並無真正犯過。然而六千人以上所共棄,亦絕非無因。其法之主要目的,蓋在保障國人意志之絕對自由,免受任何有力者不當影響。犠牲極少數人短時間之行動及居住自由,消弭内部危機于未形。用意良佳,效果亦頗彰著。但此等制度之使用,必須民眾具有極高政治水準。否則一經濫用,便成暴民政治,一若今日共產世界之清算鬥爭,故雖雅典亦僅用于民主政治最上軌道之時,前後不到一世紀之久。


      西元前五世紀初年,長老會議之活動即未再見于史册。伯里克利之友人埃非阿特(Ephialtes)曾經控告其中個别議員之腐化及詐欺行爲,似爲攻撃該會舗路。西元前四六二年,正式提出一連串議案,將此古老會議在政治上之作用剥奪殆盡。其職權僅存對謀殺案件之審判,及照應雅典娜聖橄欖樹,並可對監管若干宗教財產事務發表意見而已。其所失之職權分别移于五百人會議,全民大會及民眾法庭。不數年後(西元前四五八年),伊斯奇勒(Aeschylus)著名之悠曼尼德(Eumenides)劇中曾謂阿瑞歐帕格斯爲一法庭而非議會,其真正任務當如對謀殺案件之審判,充分反映時人對埃非阿特改革之擁護。回顧西元前七世紀貴族政治極盛之時,長老會議大權在握,叱咤風雲之盛況,令人不勝今昔之感。


      西元前五世紀中葉,九執政及五百人會議議員皆由抽籤產生,每一公民皆有參與公務之機會。伯里克利爲免貧者無法兼顧家計,所有任公職者皆付以薪水,此法一出,大受國人歡迎。民眾法庭之法官,尤爲一般民眾所樂爲。民眾法庭之法官亦由各部落抽籤產生,凡自願充任者,皆可列名候選,一旦抽中,既可高坐堂上,聽取新奇有趣之案情,又掌生殺予奪之權,受盡訴訟當事人之阿諛奉承,娱耳悦心,名利雙收,至于裁判之是否公平,則非所能保。今日文明世界,法律日益精深縝密,司法之責,類皆委諸精研法律之專門人才,除共產世界舉行人民公審之外,真正實行民主之國家,無一再行雅典之制。民國以來,我國改訂新法,採用歐洲大陸系統,並陪審而無之,實屬明智之舉。


      雅典民主政治最上軌道之際,亦爲帝國臻于極盛之時,商業税收,盟邦貢賦,已敷政府日常開支。一般公民不但毫無税務負擔,節日慶祝,尚可領取娱樂金(Spectacle Money)。富有之人則一生常有一、二次捐獻(Liturgies),捐獻戰船者須負全船人手及一切費用全責。金錢之外,更須花費許多時間及心血照應。當選爲參與宗教事務代表者,則爲競爭場面之豪華,常須于公庫所支款項之外,自掏腰包,補其不足。如每年酒神節,每一部落推舉一人負責組織及訓練歌舞之人表演戲劇,參加競賽,競賽勝利者可將部落及主其事者大名刻于石柱或小神龕,羅列衛城東側,通往劇場大道两旁,部落及主其事者莫不引爲殊榮。興奮之餘,所付巨額金錢已非所計及。


      西元前五世紀,雅典民主政治既臻于極盛,雅典人爲確保本身利益,儘量限制公民數目增加。西元前四五一--○年,重訂法規,必須雙親同爲公民,且經合法結婚者,始得成爲公民,如此則以前雅典名人爲波希戰爭時之英雄特米斯托克利(Themistocles)及立法者克利西尼等如果遲生百年,必將以其母爲外邦之人,不能成爲公民。一國之富强,必須廣攬人才,自設藩籬,實屬下策,雅典于西元前四世紀以後,江河日下,未嘗不多少與此有關。
 

      民主政治必須絕大多數國民能够善用政權,而眾多人民之政治訓練絕非一蹴可就。如政權開放太快,常將招致亂局。雅典自梭倫始創民主,一波三折,歷時百餘年,始克步入正軌。近世以來,民主政治之潮流激昂澎湃,並世各洲無逺弗屆。然而真正行之有成者,爲數實在不多。考其原因,多爲經験不足,操之太急,欲速則不達,我國于推翻君主專制,建立共和之後,施行訓政,普及教育,務使一般民眾在政府指導之下,充分培養參政能力,然後給以全部政權。用西方之所長,而力避其短,竟能于不足半世紀間,迎頭趕上,先哲睿智,實所難及。


註釋


註一:雅典早期農人耕種他人田地,所得僅爲每年生產六分之一,故有「六分之一工作者」之稱。
註二:普鲁塔克(Plutarch)以爲此種區分標準爲梭倫所訂,見其所著「梭倫傳」(Life of Solon)。
註三:麥迪納爲希臘之糧食衡量單位。一麥迪納約合四十八公升。
註四:雅典爲徵兵制度,武裝武器自備,故服騎兵役者必具相當資產。
註五:此種慶典名爲解除負擔紀念(Seisachtheia)。
註六:梭倫新法書于木板之上,稱爲「阿克桑」(Axones),可以旋轉觀看。以阿克桑之次序稱第若干條法律。另有抄本刻于石柱,依阿提卡古語稱基爾卑斯(Kyrbeis)。
註七:晚近學者或以四百人會議實爲後世之人根據五百人會議而有之推想(見C. Hignett,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但普鲁塔克之梭倫傳中言之鑿鑿,亞里士多德(Aristotle)書中亦曾著錄,在未發現更多有力反證之前,姑仍存普氏之說。
註八:見亞里士多德之「雅典憲法」(Constitution of Athens)。希涅等則以爲此種方法之行使當在克利西尼改革以後。
註九:晚期父名與狄姆之名並列。
註一:〇希涅等以爲由十部落先選百人。此處用畢瑞之說。(見J. B. Bury,A History of Greece)。


      原載1985年6月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第13期

1722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