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中古之教育與文化
西洋中古之教育與文化
今日西洋之教育制度,實肇端於中古,而主其事者則爲基督教會。
中古初期,兵荒馬亂,貴族全憑武力保衛領土,擴張勢力;平民苟全性命,但求溫飽。前者無暇亦無需求知,後者無力求知,知識階級僅限於教會人士。西元八世紀末年,查理曼建立帝國,秩序稍定。征戰之餘,開始提倡文教。自英格蘭聘請當代大儒阿爾琴(Alcuin)主持宫庭學校,教育皇室及貴族子弟;鼓勵教會興學,廣收俗人子弟;一時風氣蔚起,號稱「加洛林朝之文藝復興」(The Carolingian Renaissance)。其時之文化水準誠然不高,教育普及程度亦屬有限,但與中古初期相比,已强勝多多矣。
西元十一世紀以後,封建制度確立,秩序更較以前安定;工商業逐漸復蘇,西歐人士求知慾亦繼長增高。教會及修道院皆附設學校,教育世俗兒童。所教科目一如古羅馬帝國,包括文法、辯論術、修辭、幾何、算術、音樂與天文,合稱七藝(seven liberal arts)。文法包括拉丁語文及文藝,辯論術及邏輯學,修辭學包括作文、作詩及法律之初步,幾何除歐幾里得之著作外還包括地理及生物學,算術包括羅馬數字與日曆之推算,音樂包括教堂所用詩歌及發音理論與和聲學,天文學除講授天體以外,兼及某些物理與化學。七科都有課本,其中一部分係羅馬所流傳者,但實際上囿於教師之程度,一般水準僅介乎今日小學與初中之間而已。
教會學校之外,一般市鎮尚設有簡易學校,教授粗淺之讀、寫、算與歌唱。教授時用各地方言。女子亦可於修女院附設之學校中接受教育。上流社會之女子學習寫字、閲讀、記帳、細針線、家政、以及粗淺之醫藥常識。年輕貴族另有特殊教育,使之成爲英武之騎士,聰明之主人,及精明之財產經理人。所習課程爲讀、寫、算術、禮儀、武士精神,以及著棋、作詩、吹笛、唱歌等高雅娛樂。至於農村不入正式學校之男女兒童,則由教區神父或鄰近之僧侣,將基督教教義及教徒應盡之本份與以口授。一面利用裝飾教堂之圖畫雕像,增進其教會歷史與聖經之知識。貧窮子弟具有特别天分者,常由當地教區神父施以單獨教育,助之進入大學。中古最有地位之學者、作家、政治家、甚至教皇大多出身微賤。
求知慾之增加,在量的方面使教育逐漸普及,在質的方面則使文化水準不斷提高。於是,從事高深學問研究之大學逐漸產生。
中古之大學並非事前訂有周密計劃,擇期開學,而係依照當時環境與需要,自然發展。故早期之大學,無法確知其何時創立。僅知在十一世紀即有若干學生或教師之「學會」,其組織、課程、修業年限、入學資格,皆無一定,甚至亦無固定之講學場所。其後逐漸發展,至十三世紀時,始有固定之校舍與組織規程,略具今日大學之規模。
最早之大學當推意大利之波隆涅(Bologna),與法國之巴黎大學。波隆涅大學以學生爲主,主修法律,教師由學生聘定,校政由學生管理。其後由於遇師過苛,良師裹足,乃由市政當局接管,設置講座,禮聘教師,局面始臻安定。意大利境内之大學多屬此類,或習法,或習醫,皆重世俗學問。蓋意大利商業發達,市民階級生活水準較高,社會上對此諸科需才孔多,法科醫科等大學乃應運而生。巴黎大學以教師爲主,文科本部(undergraduate school of arts)教授七藝,與大規模之教會學校相似,而較其高深。另有神學、哲學、法律與醫學諸科之學院,對各科作專門之研究。大學本科之首長由選舉產生,稱爲校長(Rector)。學生依照出生地點分爲諸「國」(Nation),每「國」各有學監。至十三世紀初年,有學位之頒贈,初由教皇授予。1252年,法王宫庭教師索本(Robert de Sorbon)建立第一座巴黎大學校舍。其後帝王貴族捐贈日多,各大學皆有固定校址與校舍,組織規模漸臻完備。
中古各大學學生人數甚多,據傳說,巴黎大學曾達五萬人,牛津等校亦在萬人以上。雖不免誇大之嫌,但大學生人數眾多則爲事實。凡大學出身者,不論是否爲神父(事實上中古末期之大學生,多數皆非神父),皆被列入教職,稱爲教士(clerks),並因而享受特别權利。1158年,神聖羅馬皇帝巴伯羅薩(Frederick Barbarossa)特許波隆涅大學關於民事訴訟案件,不特不受普通法庭管轄,即教會法庭亦無管轄之權,而由學校自組法庭處理之。其後巴黎、牛津等校先後效法,除教會法庭外,不受其他任何法庭之審訊。又可不納捐税,大學之能吸收大量青年,出路之外,此爲主因。
大學生多來自平民階級,貴族出身者極少。早期之大學既無固定校舍,亦無學籍,學生常往來諸大城市之間,遍求名師。學生生活奢儉不齊,有輕裘快馬携帶僕從侍讀者,亦有膏火難繼沿門乞討者,然大多數則可不憂衣食。大學講習,皆用口述,由學生筆錄,語文皆用拉丁。中古末期,學界流行特殊服裝,即現在所見方冠寬袍之學士服也。
大學所研各科,以神學與哲學成就最高。阿貝拉(Peter Abelard)、聖伯納(St. Bernard)、倫巴德(Peter Lombard)、阿奎那(Thomas Aquinas)、培根(Roger Bacon)等人之說法,幾成定論。十三世紀以後,主要疑問皆獲解决,論點乃集中若干細事,神學研究遂流爲繁瑣哲學。
法學研究之對象爲羅馬法。中古初期羅馬法之應用不絕若縷。十二世紀初年埃奈利阿(Irnerius)講授羅馬法,自此以後,研究之風復盛。日耳曼人舊俗,遇有訴訟糾紛,由原告將被告押赴有司受審。刑定之後,如受刑之人認爲冤枉,可請求接受神驗(ordeal)。如赴湯蹈火而不受傷害,則證明此人有神明呵護,例得免死,僅須離去本國。查理曼以後,使用始漸少。又有比武審判(trial by combat),凡有疑案,輒令爭執之雙方舉行決鬥。貴族間之爭訟,決鬥時皆乘馬,執長矛,身服甲胄;平民則各以棍棒之屬相鬥。婦女或僧侣,各以代理人爲之,勝者得直。如爭訟之案件爲民事,失敗者除依例放棄其爭訟之目的物外,仍須繳納罰金若干。如以代理人决鬥,則失敗者之代理人須砍去一手,以防此輩受僱之代理人爲對方所賄。如屬刑事案件,而敗者爲原告,則應接受所控被告一切應得之刑。被告如不服判決,可以上訴最高領主,然須冒「戰審」(trial by battle)之險。所謂「戰審」,即受害者須與下級法庭一切人員,一一戰鬥,倘能於一日之内逐一獲勝,則法官須受死刑,而彼等之法庭亦永遠不得再行設立;倘受害者一有失敗,則立喪其生。凡此種種,皆甚野蠻,有失公正。故羅馬法之提倡,可改善當時之法律,伸張正義。羅馬法擁護皇帝威權,對於君主頗爲有利,有助於民族國家之形成及政權之集中。羅馬法逐漸爲歐洲大陸諸國所採用,而英國獨用習慣法。蓋十一世紀威廉公爵征服英國後,局面有不同發展有以致之也。至今西方諸國法律,猶有大陸系統與英美系統之分,美國法律實出自英國也。又有教會法(canon law),以葛雷先(Gratian)之成就最大,亦受羅馬法之影響也。
大學課程之中,以醫學成就最差。蓋自希臘以後,西方醫學並無若何改進,中古學者,仍墨守千年以前舊法,雜以猶太人之若干單方,較之同時之中國,落後甚多,然與中古初期情况比較,則生命與健康又多一層保障矣。至於其他科學則不但落後而且不受重視,不但不能與近代者相比,即與希臘羅馬較之,亦難望其項背。
文學方面,成就最大者爲方言文學,蓋拉丁文之應用雖廣,所記多爲嚴肅之題材,如宗教、政治、法律等,抒情之作不多,故除祈禱文、讚美詩頗多佳作外,純文學性質之作品甚少。所謂方言,西歐流行者約有數種:(一)羅馬語系(Romanic),包括意大利語、法語、法國南部之普羅文斯語(Provençal)、西班牙東部之卡特蘭語(Catalan)、中部之卡斯提語(Castilian)、葡萄牙語、羅馬尼亞語等,皆由拉丁語文演變而來。(二)條頓語系,包括德語、丹麥語、挪威語、瑞典語、荷蘭語等。英語蓋爲條頓語與羅馬語之混合產物。(三)斯拉夫語系,包括俄語、波蘭語、南斯拉夫語等。(四)克爾特語系(Celtic),包括蘇格蘭語、愛爾蘭語、威爾斯語、不列坦尼語(Brittany 在法境西北角)等。方言文字使用日久,漸有優美文學產生。
抒情之詩,法蘭西之遊吟詩人(Troubadours),與德意志之詩樂傳人(Minnesingers)爲最著名。史詩(Epic)則法有「羅蘭之歌」(Chanson de Roland),西班牙有「熙德」(El Cid),德有「尼布龍根」(Niebelungenlied) ,英有「比奥伍夫」(Beowulf),各述其英雄壯烈事蹟,以後發展爲各民族之民族史詩。羅曼斯(Romance)爲有韻長詩,歌頌英雄美人之事,歷盡悲歡離合,故事曲折,最後歸之於大團圓,幾成一定公式,凡此諸種體裁,皆爲貴族社會所欣賞。又有諷刺性短文或寓言長詩,則流行於市民階級,輕鬆愉快,可供工餘飯後之欣賞。至於戲劇,有根據聖經與教會歷史所寫之神秘戲劇(Mystery Plays),描摹聖賢生活之神蹟戲劇(Miracle Plays),及含有道德教訓之道德戲劇(Morality Plays)等三種,皆不如希臘及近代之發達。
十四世紀初年(1265-1321)意大利佛羅倫斯(Florence)城之但丁用意大利文作「神曲」(Divine Comedy) 以抒發胸中鬱積,初無意於公開發表,不意竟成意大利文模範之作。稍遲之喬叟(Chaucer)(1340-1400)作「坎特伯里故事」(Canterbury Tales),對於近代英文亦有同樣成就。盎格鲁薩克遜人本用所謂「古英語」。1066年諾曼公爵威廉征服英格蘭後,統治階級皆來自法國,使用法語,爲與屬下之薩克遜人交談,不免略雜英語;被征服之薩克遜人爲侍奉新貴,亦不得不儘量學習法文。久而久之,在中部一帶遂出現一種英法混雜之新語言。使用既廣,對於字句逐漸運用自然,產生優美之文學,是即所謂「近代英文」(Modern English)。
藝術方面之最大成就爲教堂建築,有羅馬式與哥德式(Gothic Style)兩種。羅馬式由古羅馬建築發展而成,但非純粹模仿,大部分設計新穎而有創造性。建築型式爲十字架型,直的部分長,横的部分較短,極端爲半圓形,屋頂與門窗上面都覆以圓拱,意大利之比薩(Pisa)教堂及斜塔即屬此類。此種型式,初起於意大利,十一、十二世紀逐漸傳播於德、法、及英國境内。哥德式亦爲十字架型,但屋頂及門窗皆爲尖形。使用「飛椽」(flying buttress),牆壁可以較高而薄,窗户也可較大。十二世紀始用於法國,西歐紛紛模仿,英國之西敏寺(Westminster Abbey)即屬此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