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代禮、刑的運用探討法家的來歷
從古代禮、刑的運用探討法家的來歷
引言 用社會觀點硏討古史
古代,尤其是先秦時期,留下來的史料有限,任何事件都不能讓我們詳盡地知道。關於思想淵源同學派形成這一類的問題更屬難以探討。後人根據些零碎資料,加以合理的推測,演繹出多種的說法,仁智之見不能全同,今日要得到一種可爲學術界所公認的定論,殆不可能。卽以法家來歷這個問題來說,我們可以各種立場,從各種角度去討論:從古代的政、刑制度入手,從申、韓諸人的出處說起,從戰國的國際形勢立論,或從晉、秦的歷史著眼,均可作成一種自圓其說的看法,而各得眞象之某一部分。要將整個的眞情全貌描畫出來,怕很難能。旣無一定的途徑可尋,則現在用社會觀點來硏討此一問題當不見得便是野狐禪了。我認爲任何學說,無論它的創造性如何大,都是順應時代的需求,反映社會的情況,然後產生的。例如:前淸自咸、同以來,擧國人士無不思謀富強之術,於是 中山先生乃倡三民主義以爲匡濟時艱的運動。向使 國父生在雍、乾之際,則其先知先覺的見解必另有高論以與彼時的社會要求相合。蓋聖賢豪傑均不能遺世獨立,故絕不至於倡導與彼時社會無關之學說也。我們若援用來耶爾(Lyell)的「同一律」,來以今例論古事,則似乎也可認爲法家學派的形成是在某種社會中的一種很自然的現象。今將試加考證,看這種假定能否成立。
社會的類型決定禮、刑的運用
人類成羣地生活在一塊,必定要有一種大家都得遵守的規則,來明白表示他們應有的權利、義務,以及彼此相處之道。如有互相爭鬪、傷害的事件發生,則更須有各種懲罰以抑強扶弱,維持秩序。前者就是禮,後者便是刑。任何社會,由極單簡的部落以至非常複雜的近代國家,都是用禮和刑來治理的。古今所不同者,只是古代禮繁刑簡,近世禮簡刑繁;古代的刑簡而酷,近世的刑繁而輕;現在的文明人,除元首外,個個都遵守同樣的禮與刑,而在古代,則階級不同的人自有其不同的禮、刑;甚至有些人是只須守禮而爲刑所不能過問,也有不少的人只受到刑的箝制而得不到禮的待遇。這種情形在封建社會中最爲顯著。那時候的統治階級擁有世襲之爵位、土地,在物質生活方面可以與人無爭。他們待百姓仁慈,便成德政,若是苛刻,則視爲當然,沒有人敢與之抗。對旁的公、卿、貴胄,不是累代親戚,便是世交故舊,自然可用習慣性的禮俗定尊卑長幼之分而合作無間。若彼此仍有爭執,那便成了政治問題,不能調停和解,卽得干戈相見,普通刑罰對那些事件是派不上用處的。至於一般老百姓,則大都是世代農奴,與亡國的遺民,戰爭的俘虜,罪人的子孫所構成。他們旣無受敎育的機會,當然不知禮,旣無恆產、恆心,當然很容易變得「放辟邪侈」,無所不爲。若硬要他們安貧守賤底爲統治階級努力生產,則確非威之以刑不可。所以「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便成了那時候很自然的現象。在井田制度因尙未受到人口壓力之時,人民與爵主都安土重遷,衣食無缺,正如班孟堅所說:「國籍十世之基,家承百年之業,士含舊德之名氏,農服先疇之畎畝。」爵主的財賦、武力,均出自農民,他因此而有愛民之必要。農民平時所種的田地,患難中所期待的救濟保護俱得之於爵主,也就願爲效力。像這樣由利害相關而促成情誼相通,便自然會朝野合作,國泰民安了。孔子時代的魯國社會大槪還能勉强維持這種情況,所以他纔想試行他那「道(卽導)之以德,齊之以禮」的政治制度,而敎育人民,使之「無訟」。其實這只是他所揭示出來一種遠程的政治目標,並非他所認爲可以在魯國立即實行的。不然,他爲甚麼肯做司寇,而且說「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呢?
以上所說,是純粹農業社會的情形。若在商業相當發達的國家,則政權雖仍操於封建王侯之手,其在治術上所用的禮與刑的比重卻和上面說的大不相同了。因爲一城之中客商雲集,彼此交易而退,各自東西,情感旣無眞誠之可言,行爲自無秉禮之必要。便是本地商人,無論他是奔走國際以從事商戰,還是囤積居奇以坐謀壟斷,也總是畢生過著掂斤播兩的生活,不能心安理得底來實行禮讓。況且一切商業行爲,諸如貨物的運輸交易,金錢的來往兌換,債務的安排償付,一處與一處的辦法不同,一天比一天的關係複雜,甚至常有涉及國家利益與政治行動者。這些事絕非古昔傳統的質樸禮俗所曾顧到,必須有種種切合實際的契約,對之逐一作很客觀明確的規定,方能使雙方遵守不渝。一談到契約,則欲其有效,便非「齊之以刑」不可了。像晉、鄭、衞諸國,或在西周,或在東周,已經先後進入這樣的社會,自然會看得刑重於禮,於是乎法家諸子就在這些國家應運而生。
法家出於衛、鄭、晉三國考
法家雖有重勢、重術、重法三派,然苟無法,則不能造成天下無敵之勢,也無從運用循名責實之術,故三者實以法爲最要。因此,我們該從那位以法爲主之商君著手,而先認淸他的祖國,衞,的社會情形。衞原殷之故都,殷民七族大槪佔其人口的多數。西周政府在取締殷人酗酒的文誥中有「妹土,嗣爾股肱……肇牽車牛,遠服賈用……」之詞,可見衞在康叔受封之初,其人民經商遠方者卽已不在少數。殷商盛時所用的銅、錫、龜甲均非其直轄地域內的產物,而係來自遠方者,從此不難推斷它一定有大規模的商業。周人原是西方的一種農業民族,他們戰勝之後,要統治那文明程度較高的商業社會,乃不得不「啓以商政」。這正同羅馬征服了地中海東部,而採用希臘文敎一樣。所謂「政」者當然包括刑罰在內,試看周公訓示康叔,一則曰:「殷罰有倫」,再則日:「罰蔽殷彜,用其義刑義殺」,可見商朝早有很公正的刑律,深爲周公所稱許,更爲康叔所奉行。生在戰國末年的荀子在其正名篇中,一開首便說:「後王之成名,刑名從商,爵名從周,文名從禮。」足見封建制度及先秦時的禮儀是周人的創作,而刑名則係沿用商朝之舊。社會商業化,則必有刑律產生,從巴比倫及希臘古史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來;這可作爲殷人因重商而制定刑書之旁證。殷法雖不傳,然而大輅始於推輪,後來秦法、漢律中的條文也許還有些是可以上溯其源到商代的呢。
周人治衞,在普通行政與司法方面,雖多用商朝舊制。但在經濟結構上,則要「疆以周索」;那就是依照周人的習慣法,重劃土地,也就是沒收商人的土地,把它分給周朝的功臣將士。這原是古代中外相同處理戰敗國的一種辦法,並非周初對衞人的特別苛待。不過這總不免逼得那些因未早投降而喪失田園的人們也只好趕著牛車,加入商人行列以糊其口於四方。於是衞國社會遂因此更加商業化,而民俗也或許就變得刁狡貪詐,甚至官商勾結了。彼時攝政的周公顧慮及此,乃在康叔前往就職之時,加以吿誡,勉其「宅天命,作新民」。他說:「汝陳時臬,司師玆殷罰有倫。」敎康叔採用殷人原有刑罰之合理而可適用者,制爲法典,向一般官吏展示,使他們有所遵循。現此法全文雖不得知,然從康誥中仍可窺見其一二要點。那是:凡「寇攘姦宄,殺越人於貨」者,處死刑:凡「不孝,不友」者,罪不赦,凡官吏之沽名釣譽,不念及長官,不奉行國法者,殺!其量刑的原則,則是凡屬因過失犯刑而自首者,罪雖大,不殺;若是故意作惡,罪縱小,「乃不可不殺」。在這篇訓詞的末尾,周公還鄭重地說:「往哉,封!勿替敬典!」翻成現在通行的話,就是:「去吧,封啊!不要荒廢這該受到敬重的法典呀!」康叔果能遵照周公指示,根據那種合乎時宜的法典,來對衞國施以公正嚴明的治理,而使戰勝者周人與戰敗的殷民和陸相處。他因此得到成王的重視,擧爲中央政府的司寇,使之綜理全天下的重要獄訟,並「賜衞寳祭器以章有德」。這樣看來,康叔也許是我國歷史上第一位以法治國而獲得成功的政治家。漢志認爲法家出於古之理官,其根據或卽在此。
衞在西周,乃河、濟間的強國,康叔之子孫恆爲方伯,「至頃侯德衰」,始「不監諸侯」;到了春秋之世,漸降爲二等國。然而這並未曾影響它商業上的繁榮,那「抱布貿絲」之氓仍能受到遠方女子的愛慕,出身商賈的子貢能成爲聖門中的大賢。他相衞,相魯,遊說列國,改變當時的國際局勢,而仍能以其餘暇來囤賤賣貴,以至家累千金。衞國商人的地位之高,於此不難想見;所以那聖之時者的孔子到了衞國,其「爲政」的計劃是要首先「正名」,以期刑罰得中。王夢鷗先生因漢儒將孔子正名之作的春秋當爲一部刑書,而推想到孔子之正名出於古刑名之運用,其說確有見地。由此可知曾子門中之有吳起,荀卿弟子之有李斯,固非偶然矣。衞國後來因偪於三晉,疆土日蹙,竟淪爲一不足重輕之附庸小邦。但其傳統的刑名之學或反因此而益爲國人所硏鑽。因爲望前途而短氣,藉思古以慰情,乃人之常情;古之衞人又豈能例外?於是乎前則有「明法審令」之吳起小試之於楚,而能「南平百越,北併陳、蔡」,後則有「田開阡陌」之公孫鞅大成功於秦,而使「天子致胙於孝公,諸侯畢賀」。衞國傳統之法學至是乃大顯於世(晉書說商君受法經於李悝。査二人年齡相差不下七、八十歲,似乎不大有授受之可能,不知唐人何所據而有此說)。
法家的另一巨擘爲申不害。他原「鄭之賤臣」,其學自然與鄭國的傳統有關。鄭雖建國甚遲,其社會卻與衞國相同,一開始便商業化。這可在左傳中找出好些證據,最重要的是昭公十六年子產拒絕晉國使臣韓宣子求玉環的一段話,今摘錄如下:
宣子有環,其一在鄭商。宣子謁諸鄭伯,子產弗與,曰:「非官府守 器也,寡君不知。」…… 韓子買諸賈人,旣成賈矣,商人曰:「必吿君大夫。」韓子請諸子產,曰:「日起」(宣子之名)請夫環,執政弗義,我弗敢復也。今買諸商人,商人曰: 『必以聞。』敢以爲請。」子產對曰:「昔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殳殺此地,斬之蓬蒿藜藿,而共處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爾無我叛,我無强賈,毋或匄奪。爾有利市寳賄,我無與知。』恃此質誓,故能相保以至於今。今吾子以好來辱,而謂敝邑強奪商人,是敎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
根據這段話,可知鄭地在武庚叛亂,管、蔡被誅之後,大部分人民被移往洛陽一帶,其地遂成廢墟。後來桓公聽史伯之言,纔率領一羣與他相處很好的商朝遺民之裔從成周遷來鄭地,開闢草萊,建立新國。那些人的祖先在國滅家亡以後,被迫徙到戰勝者的勢力範圍之內,無田可種,只得東奔西走地去「逐什二以爲務」(語見史記蘇秦傳)。其子孫也就成了世襲的商人,縱能重建故國,卻仍以商爲業。鄭國因此在開始的時候卽已商業化,而桓公便不得不「修典刑以守之」,子產也就非尊重盟誓,加以保護不可了。鄭國商人勢力之大猶勝過衞國,乃至常有在國際間從事於政治活動者。如秦師襲鄭(西元前六二七年),在路上被鄭國的商人弦高遇著,他一面派人乘驛車返國報警,一面則用四張獸皮同十二條牛去犒秦軍,並說:「寡君聞吾子將步師出於敝邑,敢犒從者。」他不獨能赴國家之急,且儼然以鄭國政府的代表自居,其平日在國內的社會地位之高可以想見。另有一次,楚軍在邲地一戰得勝(西元前五九七年)。俘虜了晉將知瑩,彼時鄭國在楚的商人竟謀把他裝在一個大袋中偸運出去;可見鄭商竟然有干與那時候國際政治的力量。鄭國的商業社會始終未變,所以其治國以典刑爲主的政策也歷代不改。連孔子曾用「仁」字加以贊揚的子產也認爲「民不可逞,度不可敗」,而鑄刑書以作其爲政以猛的軌範。他那部刑典行之不久,便爲鄧析私加修改;鄧析雖不得其死,但其「竹刑」終爲那時候的執政子然所公布採用(西元前五〇一年)。後來鄭國爲韓所滅(西元前三七五年),其傳統的刑名之學並未衰歇。申不害適逢其會,遂能出其所學以佐韓昭侯而強其國。
其他的法家名人爲魏之李悝,趙之愼到及韓之韓非。這三國是從晉國分出來的,其社會基礎均仍屬晉國之舊,故要明白它們的文化傳統,必須從晉國初建之時說起。晉在河、汾一帶,原爲夏民族的根據地,在西周初年,有不少的地方被很多戎、狄部落所侵佔;所以中央在封唐叔時所給的指示是「啓以夏政,疆以戎索」。夏政、戎索之詳,今日已無法得知,所能由推想而斷言的是唐叔因謀與戎、狄及夏民族妥協,而採用其制度,遂未曾澈底推行周民族所特有之世族列土與農村井田化的辦法。後來晉國在諸姬姓大國之中,能够首先擺脫封建覊絆而逐漸實行軍國主義者,這應該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唐叔建國以後,歷數百年,晉人始終與戎、狄雜處,時爲姻婭,時爲寇仇;他們一面伺機消滅戎、狄的獨立政權,一面卻利用戎、狄人在平時爲之開闢草萊,在戰時與之併肩打仗。戎、狄也因此終春秋之世,在晉國佔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他們卻是不喜種田,專愛經商的。所以魏絳和戎的主要理由便是因爲「戎、狄薦處,貴貨而易土,予以貨而獲其土」,可以大得其利。後來這些貴貨的戎、狄受到不斷的經濟壓力與武力呑併,都先後亡國,成爲晉國之民,也就隨著晉國的覇業開展而擴張其商業勢力。在西元前第七、六世紀時,絳之富賈,雖然得不到政府的爵祿,卻「能金玉其車,文錯其服,行諸侯之賄」(卽以財富與各國政治領袖交往)。這樣大規模的商業活動當然影響到晉國的政法設施。早在西元前六二一年,趙宣子執政,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獄,董逋逃,由質要……使行諸晉國,以爲常法。」彼時所謂「由質要」者,卽「用券契」之意;這當然是商場中所不可少的辦法,而並非農業社會之絕對必需。後來這刑書雖曾一度被廢,然終以商務日繁,民情漸狡,法網不得不密,乃於百年後(西元前五一三年),亦隨鄭國之後,鑄刑鼎以公布范宣子之舊制。等到三家分晉,全中國的經濟發展得很快,大梁、邯鄆等地均成了極繁盛的大都市,那三晉的政府和人民,單爲發展商業計,也不能不更加講求刑名之學。所以在三國內,法家輩出,實爲理所當然。
「法」字含義的轉變,自晉鑄刑鼎以後,在實際的政治上,大多數國家都已看得刑重於禮;於是所謂「法」者,其內容就逐漸變得與前不同。從下引左傳上的兩段記載可以看出。
(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
「……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
禦,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
仁,制爲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民知有辟,則
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爲矣!夏
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
辟之興皆叔世也。……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
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
之:『國將亡,必多制。』 其此之謂乎!」
另錄一段是孔子對於晉鑄刑鼎的批評:
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
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
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爲被
廬之法,以爲盟主。今弃是度也,而爲刑鼎,在民鼎矣,何以
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爲國? 」
參酌叔向、孔子兩人的話,可以得到下列的幾點看法:
(一)古代不制刑書,縱有律文,也不公布出來使人周知;
(二)未經公布的條款,只可作統治者的參考,不算國法;
(三)三代都曾有過公布出來的刑書,但均行之不久便廢;
(四)古代所謂「法」者包括禮、刑在內,但所指的常禮多於刑;
(五)自鄭、晉相繼鑄刑書公布以後,刑遂成爲國法。
孔子與叔向所說晉亡、鄭敗的話,俱不幸而言中,但是刑重於禮之風卻是愈來愈盛。在晉、鄭亡後再百餘年,而集法家之大成的韓非子出,他直認爲「先王立法……其威足以勝暴」,則是完全以刑爲法而置禮於不論。自那時候以至今日,我們便總是「禮」、「法」對擧,用以代替古代「禮、刑」連用的說法。禮也就從此離開政治疇範而歸入文敎圈中了。
禮以讓爲本,其用貴和;法由爭而興,其意寡恩。所以凡有崇高理想的人莫不喜講禮而厭言法。但是人口日增的農業社會之逐漸工、商化實乃一種不能避免的演變,儘管那未必眞是人類之福;因此用法治來代替禮治,也就成爲勢所必至,理所當然。我們是只能望前途而求適應,不必思往事而空嘆息的。且孔子、叔向之所慮者是民「將棄禮而徵於書」,以至「貴賤無序」。這個題實不出在刑書的本身,乃是起於刑書的用法。因爲鄭、晉的刑書均是專對百姓用的而管不著貴族,公布之後,使人民知道法有例外,當然會成爲爭亂之源。若能做到韓非子所說,使「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則豈不仍是「貴賤不愆」嗎?後來張釋之依法「劾太子、梁王不下公門,不敬」,又依法僅處「犯蹕」者以罰金之罪;前者顯示法之不寬免貴族,後者表現法之能保護弱者。像這樣眞以廷尉爲「天下之平」,可算得能實現子產以刑書「救世」之原意了。假使循此不變,我國是應該早進入法治之域的。那雖不能使全民「有恥且格」以至「無訟」,但至少也不至於常陷入「上無道揆,下無法守」之亂局了。
法家重「勢」用「術」之弊
不幸的是「重勢」、「重術」兩種與法治有害的主張,竟羼入了法家之中,遂使本來可以用爲治事安民的準則之法變成暴力與詐術的工具,而使法家之說永爲人所詬病。何以故呢?因爲法律,無論如何苛刻,一經公布,則統治階級絕不能非法入人以罪,且律有明文,執法者縱欲舞文弄墨,加以曲解,亦難掩盡天下人耳目。所以苛法畢竟比無法好。至若特殊的勢力是不能以理相抗的,再加以權術的運用,更令人防不勝防,爲臣民者,除逢迎服從而外,將別無自保之道。古代中外各國之專制政府蓋莫不假法律以掩飾其暴力與詐術,而遂其一人之私。至十七世紀初年,英國的法官柯克(Sir Edward Coke)始極力主張法律在國君之上,應爲君與民所共守,遂使船捐一案成爲國會與政府之爭而演成革命。卒之王黨失敗而爲英國奠定了法治之基,更因英國之富强安定而逐漸爲各文明國家所採用。試看水門事件之發生,可見今日美國執政黨之濫用勢力與權術,並不亞於任何古代的專制政府。但一鬧到法院,則一切政治上的勢與術倶無所施展,只有去任、停職以靜待法庭之調査制裁。這樣便能使美國的政治髒而不亂,純粹法治之功效蓋有如此!假使我國歷代的法官均能如張釋之,帝王也能都能向漢文帝看齊,則豈不在二千年前便進入法治之域了嗎?
濫用勢與術以箝制異己,愚弄人民,實乃極不道德的行爲,以常理論,應該沒有學人肯發此昌言無忌的議論。必定社會上已見慣這種事情,纔會有人敢於敷陳此種學說。這與先有專制君主而後有君權神聖之說,先有革命,而後有天賦人權之論,正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現在不妨以晉、鄭兩國的歷史來證明愼到之重勢與申不害之重術是各有其傳統的。試看古代采風者在晉國境內所搜集的歌謠,便可知道那地方一般人的生活狀況。從政的官員只知道「我聞有命,不敢以吿人!」種田的百姓但覺得「王事靡盬,不能蓺黍稷!父母何食?」甚至朋友互相安慰,竟說:「爾有酒食,曷不日鼓瑟?且以喜樂,且以永日。宛其死矣,他人入室!」像這類愁慘哀怨的作品難道還不足以顯示晉國自士大夫以至黎民,在政治勢力高壓之下,是毫無自由可言的嗎?趙承晉後,風俗未變,連荀卿的理想政治作法也是要「臨之以勢,……禁之以刑」,那又何怪乎愼到認爲「堯爲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爲天子,能亂天下」,因此遂肯定「勢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呢?至若鄭國政治之好用權術,至少在春秋初年卽已如此。莊公對公叔段,不嚴加管敎,曉以大義,而用欲取姑予之術以長其驕氣,顯其罪過,然後伺機逐之國外。兄弟間尙用陰謀,則其對普通臣民之用術可知矣。上行下效,相習成風,由鄭入韓,申不害重術之說遂盛行於世,傳遍七國矣。
法家著作之傳至今日者當以韓非子之書爲最可靠而且比較詳盡。這位「韓之諸公子……喜刑名法術之學,……善著書」,實集鄧析、李悝、商君及愼、申諸家之大成。顧其書中對於用術之講求遠過於其對法治之硏討,因而其作用適足以助長政治上之邪惡,而反爲法治發展之障礙。不特此也,法家見戰國「上賢而說(悅)能」之風使列國各用奇士謀臣,相爭不已,乃有「貴貴而尊官」以「使賢無用」之主張,認爲「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爲敎,無先王之語,以吏爲師」。是直欲以一人之意旨統一天下人之思想,且用當時之禁令破壞一切異己之文化傳統,極權至此,可謂極矣!更有耐人尋思之處爲刑重於禮之風原起於商業社會,乃法家之說卻反重農而輕商。此商、韓大異乎管、晏之處。蓋管、晏均非世族,一則曾「賈南陽」,一則世居市廛,二人均深悉民隱而同情平民,故其治國之首要目的在於富國裕民。商、韓倶是破落戶的貴胄子弟,本其封建傳統之習,下意識底鄙視商賈;且都認爲政治之惟一任務是強兵備戰以期混一車書,而在古時戰爭中,彼生活優裕,重利貪生之商人,其作戰之勇固遠不若那些終歲勤勞,視實際生活爲不足留戀之農民也。但是三晉處四戰之地,而又鄰近宋、魯,深受當時兩派顯學──儒與墨──的影響,以致「儒者用文亂法,而俠者以武犯禁」,卒使三國君主均不能專任法家,以「修明其法制,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彊兵」,而保有其「天下莫強焉」的歷史地位。秦國地瘠民貧,慣於勤苦,久與西戎雜處,人民習於以武力自衞;加以與古時文明中心隔離,爲孔、墨之徒西行不到之處,文化始終低落,人民思想單簡,易受控制;等到法家之說一旦實行,卽能組織全民,成爲勁旅,竟滅六國而一天下。但是這種以權術運用刑名的政治旣非禮治,亦非法治,實爲人治。它始終是「人存政擧,人亡政息」;縱令行之得人,仍是只能強國而不能安民,只能統一天下於一時而不能治理天下於久遠。法家之貽誤國家蓋有如此,固非申、韓所及料,當更爲商、李所深悔也。
(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大陸雄誌」第四十七卷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