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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的鋼鐵工潮說起3
https://www.stcef.org.tw/ 財團法人沈剛伯曾祥和文化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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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的鋼鐵工潮說起


                                               從美國的鋼鐵工潮說起



      美國最近的鋼鐵工潮鬧得翻天覆地,卻充份表現出民主國家的法治精神和三權鼎立的妙用,儘管三權鼎立在今日並不是一種很好的制度。他們爭權奪利而一切折中於法,眞算得「其爭也君子」。囘看我國如何咧?徒爭意氣不顧法規的事層出不窮,而「有治人無治法」一類的話更洋洋盈耳;嚷了幾十年法治的結果依然如此,難道弁髦法紀是中華民族的特性嗎?這問題似乎値得一加討論,要討論,還應從歷史上去探求理由,單在制度或人事上着眼,是找不出一個所以然的,因爲天下畢竟是好人多,而現行的政法制度也並不壞。


      不錯,中國很早就是以法治國,但是那種法壓根兒就沒有民主精神,與近代所說的法治是柄鑿不相入的。中國古時的法原包括兩種:一是禮(如「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一是刑(如「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二者一防未然,一懲已發,寬猛相濟,用意未嘗不善。但實行起來,總覺得禮太迂濶,遠不如刑之可收急效。所以舜「宅百揆」,第四位便是刑官;他對那新被任命的皐陶說:「變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這對於刑的用處,可說是指示得極其明白。至若禮官,卻列在第七位,當他派伯夷做秩宗以典三禮的時候,僅輕描淡寫地講了兩句門面話:「夙夜惟寅,直哉惟清」,舜典縱是假的,也可從此看出我們老祖宗理想中的聖王實是看得刑比禮重。及周穆王命甫侯「度作刑以詰四方」之後,春秋諸國各鑄刑畫,已把禮作爲牢籠士大夫的具文,留給儒生們談談講講粉飾太平;他們所眞恃以治國的法;實是單指刑而言了。刑是處治寇賊姦宄的,與好人無關,而且是專用來鎭壓小百姓的,和大夫以上的人不相干;這樣的法能說有民治精神嗎?後來孔子目擊心傷,很感慨地說「齊之以刑」不如「齊之以禮」,實是站在儒生傳統的立場,想恢復整個的法,重禮輕刑以矯當時重刑忘禮之弊,並不是憑空把兩個素無關聯的東西相提並論。其實禮刑並重的法──甚至於做到專講禮而刑措不用──依然不是民治,因爲禮須「自天子出」,非天子是誰也不能「議禮」的。所以我們古代的理想政治只是以王爲主的王道,絕非以民爲主的民治。 


      近代的法治實起於英國,英國的古法非任何統治者所定,乃由封建時代的風俗習慣積累而成;它一面承認王公的地位,一面卻限制了他們使用的特權。一面規定人民的義務,一面卻肯定了他們基本的自由,這樣約束政府保障百姓的事自然爲人民所尊敬愛護,連犯罪的人也願意接受,因爲他知道法律只是科他以應得之罪而仍可保障他,使其不受意外的危險和過份的痛苦。歸根結底地講,英美人之守法,並不是純粹由於他們的敎育好同道德高,實是因爲法律與他們有利。利民的法當然能安定社會。所以英美的一切政治問題都是法律問題!從一二一五年的政變,經過十七八世紀的革命,一直到今天的鋼鐵工潮,成千成百的政治糾紛都起於法律觀點之不同,也都是從法律上來求個解決。他們總是拿法律來決定政治,從不用政治去變更法律──必如此而後可稱爲法治。


      中國的法向由統治者以意爲之,朝令夕改同爲天憲,雨露雷霆莫非帝恩,漢之三章與秦之苛法雖是寬嚴大殊,而其來源則同爲統治者的一句話。這種政治工具,也許偶爾可以除暴安良,但其目的在乎齊民而不在乎保民,拿來作爲永久安定社會的力量是不够的。且不說那些把百姓逼上梁山的貪官酷吏,就是民間傳說的包文肅施汝綸一流的人,又何嘗不是濫用重典?那「爲天子決不平,不循三尺法也」的漂亮話,從法律立場來看,卽令不是枉法,也只算得「託法」。子貢說:「託法而治謂之暴……暴者失民」;其實所指的季孫氏正是「衆殺人而必當其罪,多罰人而必當其過」呢!他儘管殺罰都當,而魯國依然不治;可見那種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作風是不能使人民自動守法的。中國法家者流的政治主張恰是子貢所說的「託法而治」,與近代極權政治的精神倒有點暗合,和民主國家的法治絕無類似之處。


      古時事少政簡,統治者無論是屈法申恩,還是託法嚴刑,都只影響得到一部份的民衆。只要不逢天災戰禍,大多數的老實百姓總還能守着那傳統的禮敎習俗去各了己事,表現得好像是「粲乎隱隱各得其所」。自產業革命之風東漸,要能人盡其才,物得其用,非由政府計劃全國經濟推行社會政策不可;單靠舊時農業社會的禮制和專制時代的刑典,已無法使人民與政府的關係調整得當,於是乎我們乃不得不走向法治之途。經過幾十年演變,現在總算已經有了保障民權的憲法同代表民意的立法機構,更有了切合國情的法律和確實獨立的各級法院,應該可以實現法治了。但是幾千年的積習太深,社會上仍有不少的人把法律看成一種刻薄寡恩的政治工具,對它生憎惡之心;甚至還有些人誤認法律爲限制他們自由發展的障碍,思去之而後快。人們不愛護法律,法治精神自然無從養成,法治不行,極權鬪爭之風便代之而起;結果是鬪爭愈烈,社會愈亂,社會愈亂,民治卽愈難實現:民治成爲具文,民有民享便一齊落空,民有民享無望,鬪爭便永無止境──這樣底因果循環便造成了近代中國的悲劇!英美法國的革命史曾給我們一個共同的啓示,那就是:一部份的人服膺一種抽象的主義,便可發動革命;但必須大多數的人遵守一種具體的法律,纔能完成革命。歷史的敎訓從不欺人,時代的巨輪更是無法扭轉!殷鑒不遠,來軫方遒,迷途知返,此其時乎?


                                                                                   (民國四十年六月十八日• 新生報)


編者按:本文出自中央日報刊行的《沈剛伯先生文集》下集,經基金會校對,修正錯誤、添加註解,與讀者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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